索引号: | 014242561/2022-00010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三星镇人民政府 | 文号: | 星政发〔2021〕8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三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
三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村居,各企业: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门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海工管发〔2019〕10号)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年修订版)
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年修订版)
为促进全镇服务业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引导培育、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引,推动服务业业态升级、品质提升、空间集聚,不断提升服务业辐射力和影响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境内注册,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及有功人员。
二、奖项设置
根据不同评奖标准,设立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奖、服务业企业应税销售规模奖、服务业企业成长奖、外贸进出口提升奖、服务业企业引进奖。
三、奖励办法
(一)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奖
1、积极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对新引进设立区域转运中心或智能仓配一体化中心,运营面积(含仓储设施)6000平方米以上,年开票销售超2000万元的现代物流仓储企业,奖励3万元。
2、加大扶持新兴服务业项目。根据新兴服务业发展要求,以补全短板为目标,大力引进科技服务、货代报关、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电子商务、数字文化等服务业项目(认定前连续6个月缴纳社保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且当年净增超150人,当年纳税超500万元且列入规上企业库)奖励30万元。
3、引导鼓励大型生活性服务业项目落户园区。对新引进涉外餐厅、酒吧、文化演艺吧,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持续经营超6个月,年开票销售超200万元,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高端酒店并获得4星级以上评定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另行奖励。
4、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当年新引进营业收入超10亿元,在南通市外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当年新增税金1500万元以上且在海门本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保参保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5、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市两级荣誉,包括工业设计中心、两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企业、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对成功获得市级荣誉的企业奖励5万元,成功获得省级荣誉的企业奖励15万元。
(二)服务业企业应税销售规模奖
1、对商贸流通类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增应税销售超5000万元、超1亿元、超3亿元、超5亿元,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5万元、15万元、30万元。
2、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现代仓储物流),当年新增应税销售超3000万元、5000万元、超1亿元、超2亿元,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服务业企业成长奖
1、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1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
2、对成功评为区金牌、银牌、铜牌领军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其余标杆企业奖励2万元。
(四)外贸进出口提升奖
鼓励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引进国外商品,丰富叠石桥贸易业态,以上年进出口实绩为基数,新增外贸出口额每超1000万元,奖励1万元(除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新增外贸进口额每超1000万元,奖励1万元。
(五)服务业企业引进奖
鼓励热心人士动员在外建筑能人、国外侨商回乡新注册贸易企业,当年该企业应税销售完成超2000万,奖励引进有功人员1万元;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再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1、各村居、部门新引进的企业须报三星镇经发局服务业办公室备案认可,否则不予奖励。备案认可条件:(1)需带新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4)新引进企业信息表。
2、参评企业除达到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如下条件:(1)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2)积极配合三星镇政府中心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中心工作任务;(3)年内无亡人安全事故,无一定影响的环保事故;(4)企业不欠发职工工资,并积极为职工缴纳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3、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的票据编造虚假合同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
4、本办法由经发局负责牵头,财政、税务、安监、环保等部门配合实施考核,经党委会讨论后拨付。
5、上述奖项奖励对象原则为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及引进企业的有功人员。
6、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