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开委(2017)5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作风建设
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南通市及海门市委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江苏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南通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海门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海门市“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海门市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
第三条 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并部署、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着力解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纠建并举、常抓不懈,推动作风建设督查“多方位、全覆盖、多层面、立体化”进行。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园区各部门、条线工作人员,村、社区、管委会下属单位管理人员。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组)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方面,主要是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的情况;
(二)园区纪工委履行作风建设监督责任方面,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三)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特别是部门正职执行工作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五)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群众或媒体反映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查处、整改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一)日常自查。监督主体:园区党工委、纪工委。监督重点:工作人员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省委第七巡视组提出的我市部分干部“闭门思闲、安于现状、懒政怠政”等缺乏进取精神和工作韧劲等行为。工作要求:党工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作风建设督查,园区纪工委至少每月一次开展作风建设督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信息情况月报告、“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开支情况季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发出3期作风建设督查通报。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主体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四种形态”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情况通报。园区纪工委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园区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四)结果运用。纪工委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提请党工委作为干部任免、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园区拿出部分年终绩效奖进行考核。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园区党工委、纪工委要加大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力度,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二)纪工委于每月25日前向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党工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市纪委监察局作专题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