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324/2020-00268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其他
发布机构: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
来源: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0-09-29 14:46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街道、机关各部门、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街道主体、部门联动”的思路,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抓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

和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安全

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

责任体系,强化基础保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及依法

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监管盲

区,确保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全覆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有效

压降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

势;坚持创新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管理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监管

海门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海门区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对依法应当领取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要及时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规划建设局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已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及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领取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街道、经发、各产业园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工作。

(二)对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

对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下沉管理

的原则,在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和执法的指导、监督和服务下,由海门街道办事处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业主和施工方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依法受委托可以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和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3.农村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4.房屋拆除工程;5.市政、公用(含城镇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农路、农桥、电力、通信、环境等小微专业工程;6.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三、健全管理举措

(一)加强建设工程审批监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强弱电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涉及立项、用地、规划等审批以及备案管理的,未经审批或备案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向海门街道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海门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相关备案部门、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备案、审批情况分别推送至海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强化工程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当领取而未获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在取得合法施工手续、完成执法程序、恢复施工前,海门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海门区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做好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就停工期间的工地安全作出安全承诺,签署安全承诺表(见附件一)。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由业主或施工方向海门街道专门机构进行施工安全承诺,签署安全承诺表。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作业安全;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应与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落实施工安全责任,施工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三)优化建设安全监管服务。海门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注重优化监督管理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服务,努力提升监管效能。为保障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和安全,海门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设计人员设计农民住房施工图,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对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村民自建住房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人员设计施工图,保障施工方按设计图进行施工。

(四)坚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海门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施工安全执法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在强化监管巡查的同时,采取常规执法、突击抽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联合检查、专项执法等综合行政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对未经许可开工建设、违反安全施工承诺、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等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典型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充分运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进行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四、创新管理制度

(一)建立网格巡查发现制度。海门街道办事处应全面整合基层网格管理,依托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建立健全辖区工程全监管网格图,统筹安排,加强对网格员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网格员业务能力水平。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建设项目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未进行安全承诺的,应立即上报街道专门机构,并提醒项目建设方、施工方依法申办建设审批、进行安全承诺。街道专门机构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接到网格员上报信息后,第一时间派专人赴现场核查处置。

(二)建立项目安全风险告知及承诺制度。根据网格采集和部门推送的信息,海门街道专门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开展安全风险告知,发放安全风险告知书(见附件二)。按照“预动工、先承诺”的原则,业主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主动向海门街道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承诺,承诺表中列明项目名称、施工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工程概况等相关信息。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和海门街道专门机构应当对照业主(建设)方、承建(施工)方、监管方基本职责清单(见附件三),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网格员对已落实风险告知及安全承诺的项目应加强日常巡查。

(三)建立工匠管理制度。海门街道专门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个体建筑业工匠(如木、瓦、油漆、装饰等工匠)进行登记造册;定期召开建筑工匠安全例会,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并发放培训登记证;与培训考核合格的工匠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雇佣已登记在册的工匠,优先使用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工匠从事相关建筑施工活动,被雇佣的工匠应当服从配合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施工队负责人持培训登记证,加强队伍管理,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上岗。

(四)建立监管巡查督查制度。海门街道专门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清单,分片包干,制定巡查计划,强化辖区工程安全监管。巡查发现建设项目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对已作出安全承诺的项目,巡查中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项目整改,并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巡查中发现未进行安全承诺的项目,立即督促停止施工,进行项目安全承诺、纳入监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巡查检查全覆盖。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海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刘海忠任

组长的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好人员,组建好专班,开展好工作。切实抓好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积极协助海门区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应办未办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职责、组织排查巡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强化基础保障。按照南通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积极与海门区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充实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力量,建立与安全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程监管队伍。整合海门街道综合执法局和组建的开发区安全监督站人员,确保配备不少于6名行政执法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执法辅助人员,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为一线监管人员配备配齐必要的装备、车辆,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等,落实待遇和保障。

(三)强化社会共治。海门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发动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相关理论知识和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采取将工程监管相关工作要求列入村规民约中等方式,依靠和发动从业人员、网格人员、社会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民众通过拨打12345政府热线、部门投诉热线等方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宣传经验做法,反映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社会共治。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