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开委(2018)59号
关于印发《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园区)、相关驻区机构、各村(社区):
为了加强党工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领导、各部门(园区)、相关驻区机构、各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领导、各部门(园区)、相关驻区机构、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高质量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法治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 各部门(园区)、驻区机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管委会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党工委管委会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领导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
4、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5、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3、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5、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七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织分管行业、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5、组织和参与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部门(园区)、相关驻区机构、
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园区)、驻区机构、村(社区)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年终向区安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九条 各园区内的企业监管责任主体为相关行业部门,园区负属地管理责任,配合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及时依规处置上级安全生产文件。
3、负责管委会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4、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设备设施、物业公司、食堂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协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协同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的宣传。
2、按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
3、负责宗教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2、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各项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招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在招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杜绝引入属于高危行业的企业。
第十四条 经济和科技发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2、协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商贸服务业、流通业、油气输送管道、电力与船舶修造企业和加油站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5、负责业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实施由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电力与船舶修造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新建项目公司注册后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企业技改备案时告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综合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房屋拆迁、农户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业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实施由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专业委员、建筑施工与城市燃气专业委员会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工作和社会治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敬老院、医院、村(社区、大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农业、渔业、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农村道路、河道、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规范,纳入年度综治平安建设考核。
6、负责业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矛盾调解工作。
7、组织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委员会、学校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2、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3、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4、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6、督促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7、组织实施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警示教育等工作。
10、组织实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石油化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豪华邮轮装备产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现代建筑产业园、謇公湖科创中心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做好辖区内各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督促辖区内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4、杜绝引入属于高危行业的企业单位。
5、协同做好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园区)、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2、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3、参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武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训练等活动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大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督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协同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维护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驻区派出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公共聚集场所(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3、协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安全生产等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组织实施由市消防大队负责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驻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协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活动。
3、负责集贸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实施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本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和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做好居民防火、用电、用气安全宣传教育与管理。
4、组织排查整治区域内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
5、督促区域内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6、制定村(社区)应急救援预案,辖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并产生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已经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