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5324/2020-00062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海开管﹝2020﹞15号
关于印发《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区属事业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印发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包括所属事业单位、社区,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95号)、《海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9﹞4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开发区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开发区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区国有资产实行区财政局综合管理,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进行具体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开发区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制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对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负责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对区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五)实施对国有资产动态化管理,建立区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国有资产核算、登记、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
(七)向区管委会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区党政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一编制区各部门公用的国有资产购置预算;
(二)负责区各部门公用设施、设备、用品等国有资产的统一配置、使用、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区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四)负责区机关公务用车、油卡管理;
(五)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区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归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归口管理单位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的开展落实;
(四)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调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资产使用或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交接手续;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三)接受区财政局、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报送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配置标准由区管委会根据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部门履职需要、财力状况等方面合理制定,适时调整。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区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区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由区相关部门或所属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在年度中间,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按追加预算程序报批预算。
第十三条 对区机关内部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由区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区党政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置时,应填制《开发区国有资产申购表》,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区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及区所属单位应分别对区各部门、本单位购置资产及时做好财务处理并登记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做好固定资产入账、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七条区各部门个人领用办公用品时,应在《开发区国有资产领用登记表》上签收,并由区办公室留存。公用资产(如办公桌、公用设备、车辆、油卡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区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区机关干部职工调动、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离开开发区,由本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开发区人员变动国有资产移交表》,并交区办公室登记相关台账。区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个人。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应填列《开发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经批准后,由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区相关部门(单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公开拍租的,拍租公告须依据相关规定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审批,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需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应当严格控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由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收缴,并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
第二十二条 区各部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责任到人,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出售、置换、调拨、捐赠、报损、报废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列《开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追回的货币收入、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及时解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所属单位如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编制清册,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区各部门(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
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区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资产清查,清查方案应当报区财政局备案,清查结果应当由区财政局认定。
第三十三条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局或区管委会协调、裁定。区各部门(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区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管委会同意后,与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区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区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其在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中进行及时登记。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区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区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归口管理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九条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区各部门(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
(一)违反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四十二条 区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局、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区国有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20年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开发区国有资产申购表
3、开发区国有资产领用登记表
4、开发区人员变动国有资产移交表
5、开发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6、开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开发区土地、房屋、无形资产调增变动表
7、开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1
2020年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项目 |
价格上限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
|
空调设备 |
一、立式空调 |
7000元/台 |
2-3匹,会议室等设备 |
10年 |
二、分体空调 |
2500元/台 |
1.5匹挂机,每个办公室配备1台 |
10年 |
|
办公设备 |
一、计算机 |
|||
1、台式电脑(教学用) |
3200元/台 |
与单位实有人数配备 |
6年 |
|
2、台式电脑(普通) |
3500元/台 |
6年 |
||
3、台式电脑(中档) |
4500元/台 |
6年 |
||
4、笔记本电脑 |
5500元/台 |
根据工作需要从紧安排 |
6年 |
|
二、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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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3激光打印机 |
6000元/台 |
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30人可配备1台 |
6年 |
|
2、A4普通激光打印机 |
1200元/台 |
每科室可配备一台 |
6年 |
|
3、其他打印机 |
主要为票据打印机,彩色打印机,根据需要配备 |
6年 |
||
三、复印机 |
||||
1、高档复印机 |
35000元/台 |
根据业务需要从紧安排 |
6年 |
|
2、复印机 |
7000元/台 |
6年 |
||
四、扫描仪 |
1000元/台 |
6年 |
||
五、传真机 |
1800元/台 |
6年 |
||
六、数码摄录设备 |
||||
1、数码相机 |
2000元/台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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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根据上级部门配置标准变化实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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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开发区国有资产申购表
申请部门:
品名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
用途 |
申购人: 日期: |
办公室意见: 日期: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日期: |
财政局意见: 日期: |
|||
分管部门领导意见: 日期: |
主要领导意见: 日期: |
|||
备注:1、水笔、文件盒、订书机等小额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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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开发区国有资产领用登记表
序号 |
领用物品 |
领用数量 |
领用部门 |
领用人 |
领用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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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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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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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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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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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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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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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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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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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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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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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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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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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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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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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附件4
开发区人员变动国有资产移交表
使用部门: 日期:
交接原因:¨ 使用人岗位调动 ¨ 使用人离职 ¨ 使用人退休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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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型号 |
资产数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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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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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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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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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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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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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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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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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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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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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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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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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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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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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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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党政办公室留存,一份本部门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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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 接收人: 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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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开发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申报部门(单位): 日期:
资产名称 |
||
资产使用方式 |
¨ 出租¨ 出借¨其他 |
|
资产出租方式 |
¨ 公开¨ 协议¨ 其他 |
|
详细地址 |
||
房屋(土地)权证号 |
||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面积、时间、用途、价格等情况的说明 |
||
部门(单位)经办人: 日期: |
部门负责人意见: 日期: |
|
分管部门领导意见: 日期: |
财政部门意见: 日期: |
|
主要领导意见: 日期: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各一份。 |
||
附件6
开发区土地、房屋、无形资产调增变动表
部门(单位): 日期:
序号 |
资产名称 |
详细地址 |
取得方式 |
取得时间 |
数量 |
资产价值(元) |
房屋(土地)权证号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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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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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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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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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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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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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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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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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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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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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的调增资产需提供取得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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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部门(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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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开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日期:
资产处置方式 |
¨报废¨报损 ¨转让 ¨出售 ¨调拨 ¨置换 ¨捐赠 ¨其他 |
转让(出售)方式 |
¨公开 ¨协议 ¨其他 |
处置资产名称 |
|
详细地址 |
|
房屋(土地)权证号 |
|
拟处置资产的数量、时间、用途、价格、原因等情况的说明 |
|
部门(单位)经办人: 日期: |
部门负责人意见: 日期: |
党政办公室意见: 日期: |
财政局意见: 日期: |
分管部门领导意见: 日期: |
主要领导意见: 日期: |
备注:1、本表的报废资产仅指达到使用年限,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