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mqgzb/2022-0000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海门区国资办 文号: 海国资〔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1-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海门区区属国有企业在所属子企业中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操作指引(试行)
南通市海门区区属国有企业在所属子企业中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操作指引(试行)
来源: 海门区国资办 发布时间:2022-03-30 15:3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入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各项任务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根据监管权限,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时,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

(一)基本概念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各级子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二)范围

一般包括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须为经理层成员)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职责

国有企业党组织对所属各级子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指导企业具体实施。

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董事会(或控股股东)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二、基本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各级子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方案制定后,各级子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签订契约

根据子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实际,由子企业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四)开展考核

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

(五)结果应用

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

三、任期制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任期管理

1.任期期限。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确定,原则上为三年,确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到期重聘。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二)明确权责

各级子企业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界面。

1.岗位说明书。可以采用岗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2.权责清单。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四、契约化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契约签订

1.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基本信息;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

(4)考核实施与奖惩;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2.考核内容及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

4.签约程序。一般由各级子企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由其控股股东确定相关签约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考核实施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期末,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薪酬管理

1.薪酬结构。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

(1)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2)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

(3)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结合发展实际,探索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

2.薪酬兑现。企业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四)退出管理

1.退出条件。企业应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的。

(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2.退出方式。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五、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严格任期

任期期限、最多连任届数和期限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

(二)履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三)责任追究

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