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mqgzb/2022-00049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区国资办 | 文号: | 海国资〔202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海门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专项抽查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人财务监督,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时发现问题并促进问题整改,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财务专项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国资发〔2021〕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办根据国资监管工作需要,可自行组织或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托管企业开展财务专项抽查。
第三条 财务专项抽查一般由区国资办授权财务监管与考核分配科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包括财务专项抽查方案制定、专业机构选聘、工作组织、沟通汇报、督促整改等。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会同区国资办相关科室、审计监督专员、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等共同开展。
第四条 财务专项抽查可以选取部分企业开展,也可对面上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下列企业纳入财务专项抽查重点范围:
(一)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
(二)区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
(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
(四)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关闭停业等企业;
(五)发生重大股权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股权转让的企业;
(六)出现重大经营亏损、存在潜在损失、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
(七)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空转”贸易等业务的企业;
(八)从事基金投资等高风险业务的企业;
(九)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企业;
(十)存在违规经营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企业;
(十一)区国资办确定开展财务专项抽查的其他企业等。
第五条 财务专项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管理发展是否健康、可持续;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有否违规行为;
(三)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运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风险;
(五)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六)对子企业的管控和监督是否到位;
(七)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八)区国资办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等。
第六条 区国资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开展财务专项抽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外部专业人员参加,相关费用由区国资办按规定从相关专项经费支付。
第七条 独立承担财务专项抽查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认真完成约定检查事项,并对发现的问题充分核实,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按时出具财务专项抽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为区国资办、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财务专项抽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财务专项抽查工作,不得为正常检查工作设置障碍。对于设置障碍、干预财务专项抽查工作的,区国资办将按规定或视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九条 对财务专项抽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纳入区国资办“监督闭环”,按照现场验收、跟踪督办、关注指导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同时,统筹平衡好审计、巡察所发现问题的关系,避免重复挂牌督办。
第十条 区国资办对参与财务专项抽查的机构和外部人员进行监督。外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区国资办视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扣减经费、通报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处罚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属地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所监管企业开展财务专项抽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