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现将修订后的《海门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门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9日
海门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采购是指市级机关、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定20万元。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特殊情况拟实施分散采购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严格按预算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应先填写《海门市政府采购申购表》,到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再由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批,经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单位依法采购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须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见证)报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第五条 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200万元以上(暂定,含20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因故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采购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预算金额、专家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等。采购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合法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
第七条 采购人应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级各部门、单位建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统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八条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nantong.gov.cn/)上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采购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库中没有相关专家的,可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财政部、省财政厅对评审专家的选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技术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工作。采购单位应明确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将采购单位经办人等签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货物接收单或项目验收单送到采购管理科。由采购管理科审核并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采购管理科须将发票复印件、合同原件、货物接收单或项目验收单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包括采购公告截屏、投标供应商签到表、评审专家签到表、工作人员签到表、评审记录等。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海门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海财规【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