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2078/2024-00126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区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海安委办〔2022〕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发布日期: | 2022-06-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安委办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南通市海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南通市海门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镇(街道)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区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区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区镇(街道)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各区镇(街道)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负责反馈事项、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区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除前款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对因举报行为避免了特别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在举报核查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经区安委办核实并按相关程序研究批准,奖励金额上限可以提高到50万元。
第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奖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在“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采用“统一接收,分类核查,统一奖励”的模式,即区安委办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或各区镇(街道)安委办(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进行分类核查,核查属实后由区安委办统一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12345”热线、“海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举报窗口和信件等。
热线电话由区安委办负责首接,需要上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区核查结果不满意的,转接到南通市安委办进行接收登记。微信公众号举报窗口和信件中举报信息的接收参照上述方式。
举报信息应当通过“12345”政务服务系统流转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接收部门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举报接收部门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按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安委办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区镇(街道)安委办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报区安委办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有奖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3日起施行。原《海门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