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2078/2018-00088 | 分类: | 8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海安委办〔2018〕6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18-06-25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平安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安委会印发《关爱生命筑牢防线海门市“平安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海安委〔2018〕3号),明确提出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提升交通运输本质安全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其职责分工细化明确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把安全作为“四好农村路”建设的突出主题,完成县乡之间和通镇村公交的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改造,开展农路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改造农路危桥。(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
2.对普通国省道县道平面交叉路口进行评估分类,对评定为A类和B类的平面交叉道口进行整治。开展全市普通国省道县道平面交叉道口和重点集镇路段交通环境专项整治,逐步解决平面交叉道口过多过密问题和集镇路段交通环境混乱问题。(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
3.加强对系杆拱、钢桁架、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桥型重点桥梁的安全监测。(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
4.进一步加密路网监测设施,增强重要路段交通运行、视频图像、重要基础设施运行、路网环境等数据和信息的采集,实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节点实时监测覆盖率达到80%。(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
5.2018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的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禁止Ⅲ型散装化学品船在长江海门段水域航行。推动货主、码头单位实施危险化学品船选船机制。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组织实施。(长航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
6.督促在长江海门水域经营生产、本市籍具有港口经营资质的危化品船舶进行对生活区阻燃材料的装修改造。(长航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长航公安)
7.逐步淘汰24年以上老旧客汽渡船舶,督促长江客汽渡单位对渡船进行防撞性和抗沉性改造,推动渡船乘客处所和应急逃生通道的建设工作,推广渡船船名亮化工程。推动新建渡船设置甲板防车辆侧滑的设施,推动在渡口设立气象部门认可的气象观测点。(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长航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
8.开展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技术状况普查、检测和评估工作,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动态数据库。对设计施工资料缺失、罐龄在20年以上、缺乏有效检测记录,且储存危险货物火灾危险性为甲A、甲B类的储罐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逐步淘汰改造。(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安监部门)
9.按照五部委《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推动标准车型在车辆运输行业中普遍应用。(交通运输部门、发改部门、公安部门、市监部门)
10.研究制定超长平板半挂车、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方案,分阶段更新淘汰不合格车辆。按照国家要求推进低水平非标车型车辆更新改造,加快淘汰技术等级差的车辆。加快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推广应用。(交通运输部门、发改部门、公安部门、市监部门)
11.严格营运客车的安全准入管理,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认真开展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参数配置检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部门、发改部门、公安部门)
二、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防控能力提升工程
12.持续开展“两客一危”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在“263专项行动”期间,暂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商务(旅游)部门)
13.开展“两客一危”、普通货运事故大数据分析,提出安全管控对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两客一危”车辆的限时通行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商务(旅游)部门)
14.推广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制定“两客一危”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手册,指导企业构建风险管控目录,落实管控措施。研究制定“两客一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构建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治理体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商务(旅游)部门)
15.推动“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对标准化运行情况开展年度核查,实现“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率90%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16.升级“两客一危”车辆、专用校车、重型载货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主动智能防控终端和系统平台,实现对驾驶员和车辆不安全行为的预警预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
17.开展长江海门段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研究,按长江海门段水路危化品“禁限控”的具体货种,组织实施。(长航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
18.从严控制沿江危化品码头新建项目的审批,继续大力度推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交通运输部门、安监部门)
19.督促石油化工码头消防设施按照现行规范的整改提升,确保作业安全。建立船岸界面管理机制,明确船港双方的安全职责,防控装卸作业安全风险。(交通运输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长航公安)
20.严格执行“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全面实现二级以上达标,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长航公安)
21.严格控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新增品种,对于一年以上未作业的货种,重新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作业许可。(交通运输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
22.制定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及罐区动火作业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施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交通运输部门、安监部门)
23.开展水路运输及港口危化品作业安全巡查。制定巡查方案,选取重点危化品水路运输及港口作业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巡查,通报存在问题,打击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安监部门)
24.制定石油化工码头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标准,编制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手册,推广实施。(交通运输部门、安监部门)
25.加强超限车辆的源头管控,制定超限车辆源头管控办法,全面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安派驻制度。对重点地区和路段实施集中整治,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建立超限运输车辆黑名单管理机制,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26.研究制定渡运车辆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健全、完善渡运单位渡运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海事、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客汽渡联合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提升渡口安全防控能力。(长航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
27.提升水路综合联防联治能力,联合对载运固体废弃垃圾、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有效管控船舶超载行为,全面推进长江海门段过驳区整治,规范过渡期过驳作业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长航海事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环保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长航公安)
28.制定“平安工地”创建指导意见,深化“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推进危险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推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工具化、定型化、装配化。(交通运输部门)
29.推进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国省干线公路和长大桥梁营运安全风险辨识标准,推动长大桥梁管理经营单位建设自主监控安防系统,提升国省干线公路和长大桥梁运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30.强化对石油化工码头出入人员的安全防范力度,提升石油化工码头安全防控能力。(长航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31.结合“平安港口”创建活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提升港口企业内部安全防控能力。(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部门、长航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
32.持续开展对在长江海门段水域从事各类港口配套服务类船舶中未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船舶及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证书,以及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行为不合格的“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提升港口配套服务类船舶规范经营和安全管控能力。(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长航公安)
三、科技兴安创新工程
33.推广应用“车辆及驾驶员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制定出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地方标准和运营商管理办法,推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在“两客一危”、专用校车等车辆上安装,年内力争实现80%覆盖的目标,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实时监测、动态管控和提前预警。(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安监部门)
34.应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一体化监管平台。深化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融合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的监管数据,以及承运人、托运人的安全管理数据,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
35.深化“江苏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应用。细化监测指标和报警阈值,以“两客一危”、专用校车为试点,接入驾驶员行为数据,进行数据采集及分析,对不安全行为进行预警。(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安监部门)
36.开展“水路及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一体化监管平台”(一船多方)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设思路和功能需求。(交通运输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长航公安)
37.应用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化举报平台。结合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推广应用交通运输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APP,制定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
38.构建多部门参与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诚信考评信息平台。结合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诚信考评机制,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保监机构)
39.建设交通安全气象保障服务智能化示范工程,构建面向高速公路、长江及内河重点航道的交通气象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根据交通气象监测需求,建设符合气象行业标准的监测站点,实现气象观测资料实时共享。(气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
40.推动渡运单位建设渡运全过程实时监控系统和渡船航行避碰预警导航系统,逐步建设人车识别系统。(长航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
四、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及交通参与者素质提升工程
41.切实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素质。理清公安、长航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履职规范,以此为重点内容,编制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材,将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大轮训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长航公安、长航海事管理机构)
42.试点建设交通运输安全培训教育基地,依托交通大专院校建设综合性交通运输安全培训教育基地,编制分领域的系统化培训教材,开展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员的职业化培训教育。(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
43.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提升培训质量。建立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联动监管机制,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证数据共享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参与驾驶证考试的人员必须通过驾培机构的系统规范培训。开展运输车辆防御性驾驶技术研究,研究成果纳入从业资格证年度审验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44.持续推进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活动。推行“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宣传教育活动。编制适合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材,深入推进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把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联合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进农村活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安监部门)
45.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员职业教育。制定相应的政策、组织、资金保障措施,依托交通运输系统专业技术院校,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建立系统的大型客货车驾驶专业课程体系,突出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和预防性驾驶技能教育。(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五、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工程
46.构建分层次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初步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联动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指挥的联动机制。(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
47.统筹建设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装备库。研究制定道路、水路应急物资装备库布局规划及建设标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
48.完善干线公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以干线公路路网为重点,完善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初步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统一配置和调配应急资源,提高医疗急救服务效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
49.完善长江海门段水上灭火救援应急联动体系。以长航公安应急灭火救援平台为依托,充分拓展长江海门段拖消两用轮的社会化灭火救援作用,提升水域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长江海门水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长航公安、长航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消防部门)
50.选址建立内河水上搜救基地,确保内河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在辖区水域的快速反应和均衡覆盖,有效提升内河通航水域应急反应和搜寻救助能力,切实保障内河通航水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门)
51.推动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第一时间处置方案的制定。制定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工程施工企业专项预案和第一时间处置预案编制导则,督促交通运输企业编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和第一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
52.持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战演练演习。有计划开展恶劣天气、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事故、地质灾害事故等典型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演习。组织开展多层级、跨部门的联动演练演习。(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长航海事管理机构)
海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