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2078/2018-0013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海安委办〔2018〕10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18-10-08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移出海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移出海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移出海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根据南通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南通市解除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安委办 〔2018〕13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移出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企业认识到位、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可提前从“黑名单”中移出,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移出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一年。
(一)发生一次死亡两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且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死亡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次(一年内三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申请移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查。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时,可以组织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一起参与核查,并填写《申请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核查表》(见附件1)和核查人员签到表(见附件2)。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核查后,提出核查意见提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案审委会讨论。
第七条 讨论审定同意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核查表
2.申请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核查人员签到表
附件1
申请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核查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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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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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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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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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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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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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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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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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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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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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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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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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单位 现场负责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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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请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核查人员签到表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电 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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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