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渝蓉高铁(常乐段)房屋搬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 常乐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4 10:22 累计次数: 字体:[ ]


沪渝蓉高铁(常乐段)房搬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沪渝蓉高铁(常乐段)搬迁工作,进一步规范房 屋搬迁行为,全面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确保沪渝蓉高铁 及中俄、沿海天然气管道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现按照有关房屋搬 迁政策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就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等相关事项,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常乐镇区域内沪渝蓉高铁工程规划红线内和环评线内所有住户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被搬迁房屋补偿与安置的政策依据:

1.《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

2.《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39号);

3.《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海政规[2011]5号);

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通知》(海政规[2012]5号);

5.《海门市企业搬迁补偿实施意见》(海政规[2017]5号)

三、被搬迁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及内容

(一)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搬迁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安置,以产权置换为主,货币 安置为辅。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搬迁人在镇安置小区选购安置定销房。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内容

1.被搬迁房屋建安价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现行拆迁补偿政策对被搬迁房屋按建筑成本价结合成新、等级、层高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被搬迁房屋区位价

本地块区位补偿标准,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区位价230元。

3.宅基地差值或价格评估的修正因素补偿额

宅基地补偿(仅指农村住宅用房):①土地使用面积在135 平方米以下(含135平方米)的,其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 屋所在区位价的30%计算;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35平方米, 土地使用面积超过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计 算;③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35平方米以 下(含1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计算。)

4.附属设施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现行搬迁补偿政策对被搬迁户附属设施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5.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如该户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低于150元/月的,按150元/月支付。产权置换(期房)安置的,暂按12个月计算,待后按实结 算。货币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房屋腾房验收单”签发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发出之日止。

6.搬迁费

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元计算。如按被 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低于120元/户的,按120元/户计算。

7.误工补贴

限每户1-2人,每人补贴100元。

8.拆迁奖励

对在2022年11月30日前签约并按规定时间腾房,经验收 合格的,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70 元/平方米的 提前拆迁奖励(签约奖:50 元/平方米,腾房奖:20元/平方米)。超过时间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9.远耕费

根据海政发(2010)3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有承包土地 的被搬迁农户(注:居民户、析产户、遗产房除外),每户一次性补贴远耕费3000元。

10.困难补助

对属于《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确 定的困难家庭重症患者或低保家庭的直系成员中有重度残疾的, 且被搬迁人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的,经公示确认后每户可享受1万元困难补助。

11.被搬迁户农户家庭成员被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应享受安置建筑面积,如被搬 迁户农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以实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享受置换建筑面积。

12.未批先建楼房(含平翻平)面积享受、补偿、安置

(1)依据翻建楼房时家庭人员应享受农村宅基地及建筑占地 面积的标准和规定,按二层楼房推算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含阳台 折半面积),推算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面积。平翻平按应享受农村宅基地及建筑占地面积的标准和规定推算。实测面积小于推算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作为基数面积。

(2)搬迁的楼房(含平房)中原平房产权面积加不超过10 m2的照顾面积可核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3)基数面积大于核定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区位价的80%和建安成新价给予补偿。

(4)在购置安置房时,基数面积大于核定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 享受安置面积的,基数面积可以作为安置面积,对大于合法建筑 面积或人口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第三种价格进行结算。

(5)搬迁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分户面积按原平房产权面积为基数,以原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基数面积大于原平房产权面积的部分,按同样比例分摊,根据分摊结果分户核定新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基数面积,并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3.实测面积大于产权证面积或建房批复面积核定、补偿、安置

(1)对经批准建成的房屋在竣工验收后,未改建、扩建、翻建 的,其实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证面积或建房批复面积10 m2以 内的,可照顾核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并给予补偿、安置。

(2)对经批准建成的房屋在竣工验收后,未改建、扩建、翻建的,其实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证面积或建房批复面积并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分户后每户加不超过10m2的照顾面积核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并给予补偿、安置。

(三)货币安置补偿内容

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可在获得产权置换补偿的基础上,其 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另可享受货币安置补差,人口安置面积(应 享受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基数面积(应享受面积大于 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另可享受货币安置补差。具体标准在物价局出具安置房安置价格后予以公布。

(四)企业搬迁补偿内容

对企业的补偿项目为: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室内外装饰装 潢及附属设施、停产停业综合补贴、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货 币安置补贴等。对企业搬迁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评估、 补偿标准及范围参照《海门市企业搬迁补偿实施意见》(海政规[2017]5号)。

四、搬迁户分户的办理程序

分户包括正常分户和析产分户。办理程序为:

1.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填写《被搬迁对象房屋和安置面积 审批表》,并如实提供房屋产权证、建房批复、宅基地使用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初审签字。

3.现场工作组核实调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

4.镇拆迁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加盖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公章。

5.评估公司办理分户手续,出具评估报告。

五、 安置房地点、选房规则、购房款支付

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搬迁户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购买安置定销房。

( 一 )安置地点

常乐镇玉竹村19组、20组、21组(实心河东,九号河南)。

(二)选房规则

1.搬迁户如选购多层安置房的,其总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被 搬迁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32平方米;如选购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的,其总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被搬迁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48平方米。

2.搬迁户在选购安置房后,如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 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时,不得再选购安置房,剩余面积以货币安置方式补偿。

3.搬迁户在选购首套房后,以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 置面积(必须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选购二套房时,不得大于第一套房的面积。

(三)购房款支付

凡选择产权置换的搬迁户,在被搬迁房屋腾房验收合格之 日,补偿款即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付款。自“被搬迁房屋腾房验收 单”签发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发出之日止期问,购房预 付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临时安置过渡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期存款利率乘以实际过渡时间;超过一年不 满二年的,按二年期存款利率乘以实际过渡时间,并在办理正式 购房手续时将利息结算给被拆迁户。补偿总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总额的,缺口部分在安置房交付时,由被搬迁人一次性付清。

六、被搬迁房屋补偿、安置程序

1.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户与搬迁现场组在现 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区主管单位(部门)协 议审核组统一核准后生效。并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国 有土地使用证)、评估表原件,建房批复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收齐存档,审计单位将全程跟踪审计。

2.被搬迁房屋腾房验收:被搬迁户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 议”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后,向搬迁现场组提出腾房验收申请。 根据申请验收的先后顺序,由现场工作组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应拆除建(构)筑物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现场工作组开具“被搬迁房屋腾房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原申请的顺序号自动作废,待后另行申请验收。如有2户或2户以上同时申请验收的,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确定腾房验收顺序。

3.本次选购安置房顺序号抽签活动,按“三轮”确定选房顺 序,由海门区常乐镇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1)在2022年11月20日24:00之前签约并在11月底内腾房的,均视作第一轮,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2)在2022年11月20日24:00之后- 11月30日签约并在 12月10日内腾房的,均视作第二轮,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3)在2022年11月30日24:00之后签约腾房和在2022年 11月30日24:00之前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的,均视作第三轮,根据腾房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

选购程序:(1)公示房源图和物价局核定安置价格表。由常乐 镇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指定地点公示张贴安置房套型及车库 平面图、市物价局备案的安置定销房价格表。(2)选房填单,确定 房型(号)面积。根据“被搬迁房屋腾房验收单”的顺序编号依 次选房,安置房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然后由拆迁现场组开出“搬 迁安置选房单”。(3)办理购房核准手续。被拆迁户凭“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联”、评估单封面、“被搬迁房屋腾房验收单”、“搬迁安置选房单”、户口簿、身份证(当事人和经办人)、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安置房核准手续(时间、地点 另行书面通知)。(4)办理购房手续。被搬迁户凭“房屋搬迁补偿 安置协议第三联”、评估单封面、“被搬迁房屋腾房验收单”、户 口簿、身份证(当事人和经办人)、独生子女证、购房核准单等 相关材料到镇安置房销售中心办理购房手续。(5)结算购房款。计 算安置房购房价格时,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拆一还一”价计 算;人口享受面积按人口享受面积价格计算;基数面积按优惠商 品价计算;12平方米(高层为18平方米)按优惠商品价计算; 20平方米(高层为30平方米)按商品价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商 品价计算。(6)根据《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 规定》(海政发[2010]39号)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搬迁户 购买高层或小高层安置房时拆一还一部分优惠250元/平方米, 30平方米部分优惠20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无优惠。(7)被认 定为“大学生回迁”、“居迁农”的搬迁户,其人口安置面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第三种价格进行结算。

七、其它事项

1.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随带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户口本等相关证书原件。

2.已评估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搬迁户不得自行拆除。房屋验收时如发现缺损,按评估价在搬迁补偿款中扣除。为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希望各搬迁户理解配 合、支持服从沪渝蓉高铁(常乐段)工程建设,按时签约腾房,确保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