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派出所、部门:
现将《常乐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门市常乐镇委员会
海门市常乐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常乐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全镇出租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部署要求,根据《全省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苏办发电〔2017〕76号)工作部署,我镇决定,从即时起至今年年底,在全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隐患突出的群租房等为重点,在全镇集中组织开展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强化治安、消防安全措施,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暴恐案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摸清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底数。全面、及时、准确采集登记信息,农村地区出租房屋登记率必须达100%,承租人登记率达100%;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主项信息的准确率、完整率均达100%。
(二)整改、查处房屋违法租赁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户,整顿不执行登记制度、不落实治安责任的出租屋。
(三)发现、整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整治整改出租房屋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四)完善出租房屋日常管理制度。出租人治安责任书签订率、出租人、承租人对其治安责任知晓率达100%,履行治安责任的意识明显增强。
(五)发现、查处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查获隐藏在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查处黄娼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六)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充实出租房屋管理力量,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本次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对全镇范围内的所有出租房屋、房屋中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尤其是流动人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摸清出租房屋底数,强化流动人口管控、排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内容有:
(一)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标准或者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房屋。
(三)没有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书 的出租房屋。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房屋。
(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赁场所。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9月15日前)。制定全镇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同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发动,营造集中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至10月底)。坚持边排查、边整治,组织开展“拉网式”实地走访调查,全面排摸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情况,采集登记信息,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至12月)。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检查考核,总结推广出租房屋管理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村(居)要结合党员大会、村民组长会议等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整治工作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主动抵制违法租赁行为,积极举报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和藏匿其中的违法行为。动员广大群众和平安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派出所负责将《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张贴至外来人员聚居地、建筑工地、商业商贸区、集贸批发市场以及居民新村小区出入口、物业公司、房屋中介机构、村(居)委会等出租房屋多、流动人多,人员密集的场所;派出所同时做好《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出租房屋监管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引导公众配合、监督出租房屋规范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全面调查摸底。此次集中整治由镇党委、政府总指挥,组织派出所、综治、司法、大调解、消防、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由镇综治办负责牵头实施。要以村(居)为排查登记整治基本单元,由派出所社区民警为单元负责人,整合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楼长)、网格员以及保安联防队员、外口协管员等各类政务、警务辅助人员,将人员力量分至网格内,开展调查摸底。
1.采集登记信息:要以“进屋、见人、看物、查隐患”的要求,调查网格内的所有房屋,确保不漏出租房屋、不漏承租人员。对调查摸底到的出租房屋,走访调查人员要对照《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的项目、内容和填写要求,客观、如实采集登记信息。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逐一上门核实信息,填写《房屋中介信息登记表》。
2.发现安全隐患:调查摸底过程中,发现出租屋内存在用电、用气以及杂物堵塞消防楼梯、通道等一些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要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记录在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发现储存、藏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等违禁品的,要及时查处收缴;对发现居住出租房内的精神病人以及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人员,要及时报告,纳入视线,严密管控;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整治的,由派出所统一填写《需上级协调整治的安全隐患列表》,报镇综治办。
3.办理证照手续:排摸过程中,调查人员要认真核查承租人的身份证和居住信息。未登记居住信息的,要拍摄其清晰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和人像照片;与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出租房屋房主签订责任书。
4.发放宣传告知:调查摸底结束后,走访调查人员要向出租房屋(租赁场所)出租人、承租人发放《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告知书》,宣传出租、承租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规定,需办理的合规手续和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督促主动整改隐患,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信息汇总录入:调查摸底采集登记的出租房屋信息,每周四下午5:00前由派出所专人统计《出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周报》先报镇综治办,由综治办扎口上报市政法委,并及时录入相应系统。
(三)集中整改隐患。镇综治办要对调查摸底发现的各类问题,特别是安全隐患进行统一汇总,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分流至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要在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督促整改到位。
1.违法建筑,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理。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出租房屋,违规开设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由建设部门负责处理。
3.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消防部门会同派出所负责处理。
4.非法房屋中介机构无照经营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
5.未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明知承租人违反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制止、不报告的;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村(居)、各部门、派出所要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出租房屋网格化管理,强化职能部门、社会管理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整治氛围和长效管控机制,不断提高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政法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局局长、政法委员、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建设局、安监局、市场监督局、宣传办、司法所、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消防办等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抓好方案制定、任务分解、信息通报以及督查考核等相关工作,强化工作统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此次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的责任主体是各村(居)和社区民警,各村(居)和社区民警要对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隐患整改的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具有出租房屋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指导协调村(居)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整治工作,对于疑难、重大的安全隐患,要牵头组织职能部门联合共同整改查处。
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本镇辖区内出租房屋集中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力量抽调整合、统筹协调推进、情况汇总上报、督促整改反馈等。
派出所: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和查验居住证;督促整改出租房屋治安隐患;查处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各村(居)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排查登记工作。
镇建设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租赁行为;配合集中整治水、气保障等工作。
镇安监局:负责查处出租房屋中生产、经营、存储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镇宣传办:负责配合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
镇司法所: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租赁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
镇综治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负责全镇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统筹推进、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
镇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农保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出租房屋。
镇消防办:负责指导并会同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尤其是“群租房”、“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加强交办督办。镇综治办要定期收集汇总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的工作进度和成效,派出所将《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周报》、《需要上级协调整治的安全隐患列表》、《房屋中介信息登记表》、《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及好的经验做法、工作动态于每周四下午5:00前报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综治办)。镇综治办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将基层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集中交办给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化解整治时限;对新排查出的问题每周交办一次,重大问题随时进行交办,并全程跟踪督办。对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各类资料收集汇总(含工作的图片、视频信息),分类整理,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五)严格考核奖惩。各村(居)、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把出租房屋集中整治的压力传导到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确保整治措施落地见效。镇党委、政府将强化集中整治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估工作质态,落实奖惩措施。对因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排查整改浮于表面,甚至于编造假信息等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事件、事故的,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督促推进力度,并在必要时予以严格的问责、追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全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3.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4.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告知书
5.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周报
6.需要上级协调整治的安全隐患列表
7.房屋中介信息登记表
8.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
9.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10.填表说明
附件1
全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总指挥:顾 闯 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戴建兵 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组 长: 张俭林 人大主席
副组长:沈卫东 副镇长
孙夏炎 政法委员
孙卫星 派出所所长
成 员:顾建兵 建设局副局长
张继红 安监局副局长
霍忠平 市场监督局局长
张春燕 宣传办公室副主任
张善飞 司法所所长
陈一花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宋 钧 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宋 丽 消防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陈一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五、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六、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八、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建设(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附件3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房屋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二、房屋出租人必须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五、房屋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公安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和日常查验等管理制度。对租赁双方发生的案(事)建及时查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九、签订本责任保证书后,视为公安派出所已告知、教育。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房屋地址: 公安派出所(盖章)
房屋出租人签字: 社区民警:
身份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4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现将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治安责任告知如下: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按规定办理居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九)租赁房屋承租人是拟在居住地举止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十)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十一)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二)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三)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地址:
被告知人: 告知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附件5
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周报
区镇: 月 日至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排查登记出租房屋 |
|
间 |
|
2 |
登记承租人 |
|
名 |
|
3 |
共发现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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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
4 |
租住人数10人以上(含)的出租房屋 |
|
间 |
|
5 |
“三合一”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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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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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火灾隐患 |
|
处 |
|
7 |
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 |
|
间 |
|
8 |
排查矛盾纠纷 |
|
起 |
|
9 |
精神障碍患者或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人员 |
|
人 |
|
10 |
已整改安全隐患 |
|
处 |
|
11 |
办理租赁房屋本案登记 |
|
间 |
|
12 |
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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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放整改通知书 |
|
份 |
|
14 |
信息录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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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
15 |
办理居住证 |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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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需要上级协调整治的安全隐患列表
序号 |
出租房屋编号 |
出租房地址 |
存在突出隐患的出租房屋(群租厂库房) |
存在隐患的主要特征 |
整改措施 |
||||||||
群租房 |
群租厂(库)房 |
“三合一”建筑 |
违法建筑 |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
存在治安隐患 |
存在消防隐患 |
已整改 |
未整改的原因 |
需哪些职能部门协调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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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不下可另附页)
区镇:
2017年 月 日
附件7
区镇房产中介信息登记表 |
|||||||||
单位 |
|
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中介名称 |
中介地址 |
中介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手机) |
其他联系方式 (微信、QQ等) |
是否注册登记 |
在登记出租房屋情况 |
||
已租房屋数 |
待租房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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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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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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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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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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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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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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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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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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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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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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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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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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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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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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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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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人(签名): |
|||||||||
注:1、中介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上一致;2、中介地址要具体到门牌号码;3、是否注册登记在对应表格中“□”打“√”;4、登记人须手工签名确认。 |
|||||||||
附件8 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 出租房屋编号:
出租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转租人名称(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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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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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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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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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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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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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房屋出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
□1、违法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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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3、擅自将购买或承租的房屋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不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 |
||||||
□4、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 5 平方米的;一套住宅按间出租(转租)给 4 人以上(含 4 人)非亲属关系的成年人或出租给 2 个以上(含 2个)家庭居住。 |
||||||
□5、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生产、经营的。 |
||||||
□6、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
||||||
□7、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租用的旧厂房,办公楼改建的公寓。 |
||||||
□8、擅自将购买或承租的房屋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不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 |
||||||
□9、将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或者厨房、阳台、卫生间改为卧室对外出租的。 |
||||||
□10、其他 |
||||||
二、在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 |
□1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
□12、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
||||||
□13、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
||||||
□14、有前科劣迹、涉毒、精神病、涉邪、传销等高危人(群体)居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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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赁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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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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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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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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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规经营行为方面存在问题 |
□19、房屋租赁企业房屋中介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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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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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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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现场整改 □上报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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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房主信息 |
个人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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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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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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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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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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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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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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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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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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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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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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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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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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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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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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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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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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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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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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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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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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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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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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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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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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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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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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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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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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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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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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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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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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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承租人有无前科劣迹、需列管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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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信息 |
建筑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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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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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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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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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信息 |
出租方式 |
□中介 □直租 □转租 □委托 |
出租间数 |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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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生活居住 □日常办公 □生产加工 □铺面经营 □家庭旅店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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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人员 |
□群租 □合租 □单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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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金 |
□年 □月 元 |
租赁合同 |
□有 □无 |
登记备案 |
□已办 □未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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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签订责任书 |
□治安 □消防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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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房屋结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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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 |
□在房屋出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在治安、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在违规经营行为方面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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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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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出租房屋编号: 街道 社区(村) 小区
登记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填写为一户一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要一户一档,逐人采集信息,如承租人超过5人,请另附表格。
2.地址:详细填写至街道、社区、路、小区、幢、室。
3.治安责任人:群租是集体单位组织的,需填写负责人信息。
4.建筑类型:平房、楼房、出租大院、地下室、车库、披棚、违建、人防设施、其它。
5.建设性质:住宅、写字楼、临时建筑、公共建筑(体育场馆、电影院等)、生产建筑(库房、厂房、市场)、其它。
6.所有权类型:个人、单位。
7.群租情况:楼房成套住宅中一套住宅按间出租(转租)给4人以上(含4人)非亲属关系的成年人或出租给2个以上(含2个)家庭居住,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非成套住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
8.登记备案,指取得住建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9.转租人:转租人为自然人时,只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10.其他: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工作要求需增加的数据项,内容按照工作要求填写。相关出租信息存在选择关系时,请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其他选项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