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乐镇村级农业农村工作协管员管理考核办法
来源: 常乐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2 09: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常乐镇村级农业农村工作协管员

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村级农业农村工作协管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级农业农村工作协管员(以下称村级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构建镇村二级联动、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的网格化监管机制为抓手,落实工作推进措施,制定绩效考核考评制度,不断提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监管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负责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村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等相关农产品安全知识。

2.负责建立本村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资经营店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信息档案。

3.负责对村内食用农产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巡查;负责村内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生产过程、农产品储存、保鲜和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掌握村内每个种养户的农产品种养、储存、用药情况,指导他们合理、安全、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

4.负责村内农资经营门店的监督巡查,指导农资经营门店按要求购进和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督促其做好购销登记台账;监督指导种养户按要求购买和使用农业投入品。

5.负责收集违规生产和经营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储存、保鲜和运输环节违规、违法行为信息,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6.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督促农产品生产者进行食用农产品上市前自检或委托检验。积极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7.配合完成上级部门对本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的抽样任务;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8.对本村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单位开展常态化监管,督促二品企业实行质量承诺,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生产过程控制,规范使用产品包装及二品标识等行为。

9.定期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及时掌握、记录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将巡查记录上传至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志记载内容应做到及时、真实、规范、完整,妥善保管。

10.负责本村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农机安全监管

1.负责本村农业机械所有人实地登记,信息采集。组织开展本村农业机械所有人、操作人的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订责任状。

2.及时上报本村农机事故信息。协查农机安全状况,制止违法行为,纠正违规操作,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台账,完善农机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平安农机示范村”建设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协助做好农机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开展农机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处理、执行等工作;配合各级政府和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其他农机管理工作。

三、绩效考核

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村级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常乐镇村级农业农村工作协管员考核评分细则》,年终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负责岗位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补助标准

对全镇村级协管员岗位进行工作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补贴1000元,绩效补贴1000元,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注册主体每个补贴30元(主体数量取省平台1月底和7月底均值)。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对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隐瞒不报,或监管范围内出现农产品安全事件受到海门区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因舆情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扣发全年岗位补助。农机安全监管补助由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常乐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