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以常乐镇人民政府为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区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以常乐镇人民政府为执法主体对情节复杂、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违法行为处以3千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3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2万元以上);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违法建设的案件(100平方米以上,提交镇案审会集体讨论;不满100平方米,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组织讨论)。
(四)在案件核审过程中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意见有重大分歧的,经分管领导协商后仍不一致的;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因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建议需变更的;
(六)其他涉及情节复杂、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新涉及的案件等需要集体讨论案件。
第三条 重大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镇长,政法、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安全生产、农业农村等条线的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员,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等组成。
第四条 集体讨论由综合执法分管领导主持,先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案件讨论办事机构,负责案件讨论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案件讨论会议的组织,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负责人决定。案件讨论会议议程确定后,应当在会前将会议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会议参加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
如果遇到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可以由案件讨论成员进行会审处理。
第六条 集体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案件讨论时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做好讨论记录。记录应如实反映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
第八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会议讨论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九条 案件讨论案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条 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但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处理的,或者擅自更改讨论决定的,由此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查明原因,并严格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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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