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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常乐镇人民政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24 发布日期: 2024-05-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常乐镇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常乐镇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常乐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10:2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实现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适用、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乡镇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全民健身设施工作,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对全镇全民健身设施实施常态化巡查和督导。

第五条 乡镇协助区教育体育局制定全民健身设施投建规划及相关管理措施。

第六条 乡镇常态化做好群众报修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村(居)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村(居)将本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档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各村(居)建立全民健身设施日常开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村(居)安排全民健身设施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器材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 规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镇社会事业局对全镇全民健身设施开展常态化巡查,巡查各村(居)日常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村(居)定期检查设施维护设施,超过安全使用寿命的设施、器材,及时报废更换。如发现体育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用围栏并张贴警示标语,及时联系器材生产厂家。

第十三条 建立本镇的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档案,档案中要有器材的场地照片、安装时间、详细地点、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各村(居)制定村级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的全民健身设施进行检查,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维修及经费来源。免费维修期内,厂家提供保修和包换。

第十六条 器材达到安全使用年限后,各村(居)应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申请器材拆除,并且做好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变通处理。

第四章 设施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由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或未定时维修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由于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二十条 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五章 违规处理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用途或者破坏设施,在保质期内的室内外健身设施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拆除,涉及政府市政工程拆迁的,按照区教体局体育器材搬迁流程,搬迁到所在村居其他合格的健身广场。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常乐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纪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常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