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主项) |
设定依据 | 办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时限 | 收费标准 |
1 | 0100174000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使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置核准: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 (四)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面积预算函 8.工程施工图纸 9.测绘报告 10.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1.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12.清运公司资质证明 13.运输合同 14.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用地证明 15.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示意图 16.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17.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 |
受理-勘察-审核-审批-发文 | 7个工作日 |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每吨5元收取;经批准后同意自行消纳的减半收费。 |
2 | 0100175000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符合设置规划及规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期限设置;3)发布单位具有广告发布资质。 |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 4.身份证 5.产权人和相关部门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6.施工方案 7.安全承诺书 8.彩色整体效果图 |
受理-勘察-审核-审批-发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3 | 0100176000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设置; 3)施工期间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产生噪音扰民; 4)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面积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5)设置期间必须加强现场安全防范工作,临路设施周边需安装安全警示装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6)装饰装潢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场; 7)硬质围挡上应该设置不低于30%的公益广告; 8)到期应自行拆除。 |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项目批文 7.简易平面图 |
受理-勘察-审核-审批-发文 | 3个工作日 | (一)车行道占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建设性占道); (二)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建设性占道); (三)超过一个月的,逐渐提高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建设性占道)。 |
4 | 0100181000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2项 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使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办公、停车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证) 7.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按照与环卫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书来准备) 8.保洁承包合同 9.公司章程 10.公司人员名单 |
受理-勘察-审核-审批-发文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5 | 0100182000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要有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规划总平图(复建环卫设施) 2.承诺保证复建环卫设施 3.同时准备好临时环卫设施方案和环卫设施拆除迁建方案; |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环卫设施拆除迁建方案 4、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规划总平图 5、临时环卫设施方案 6、环卫设施复建承诺 7、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申请表 |
受理-勘察-审核-审批-发文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6 | 0100183000 | 行政许可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表 6、运输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7、处置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 8、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9、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
受理-勘察-审核-审批-发文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7 | 0100179000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
1.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批文复印件 7.拆除环卫设施现状平面图 8.环卫设施拆除、迁建规划方案 9.环卫设施建设设计平面图 10.环卫设施拆迁补偿协议 |
受理-勘察-审核-审批-发文 | 1工作日 | 不收费 |
8 | 0100180000 | 行政许可 | 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审批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2、具有一定规模和渣土处置容量的场地; 3、场地选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4、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5、具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对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6、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7、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划; 8、涉及废弃宕口治理、林木、水利、交通设施、供电设施、地下管线的,需经主管部门认可或意见。 9、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还需提交专门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1、工商营业执照 2、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证明 4、申报单位承诺或涉及事项的鉴定书或意见书 5、场地平面测绘图、进出场路线图、填埋容量计算数据 6、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排水、消防等机械和设施证明 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设置申报表 |
受理-勘察-审核-审批-发文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