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管局内部轮岗制度
来源: 海门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5-10 09:18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生机和活力,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能上能下的干部竞争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轮岗分各科室、执法大队中层以上干部和一般执法队员两个层面进行。

第三条轮岗交流原则:

(一)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

(二)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新招队员须进基层锻炼,一年内不安排进局机关工作;

(五)机关科室人员须有基层工作经历;

(六)主城区范围内的执法人员须有乡镇工作经历。

第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行轮岗交流:

(一)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原则上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对专业性或连续性要求高的岗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延长轮岗交流年限;

(二)适应热点岗位工作需要;

(三)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不具备本制度第二条相关岗位须有特定工作经历规定的;

(五)不能胜任现任工作岗位的;

(六)局党组讨论决定有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科组织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汇总考核结果和乡镇评议结果;

(二)人事科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报局党组决定;

(三)热点岗位轮岗交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人事科提出轮岗交流意见,报局党组决定;其他轮岗交流人员,由人事科征求本人所在部门及意向交流部门意见后,提出轮岗交流意见,报局党组决定;

(四)局领导、人事科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五)做好交接,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否则,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督查室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