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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门城管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3-07 | 有效性: | |
名称: | 海门市城市管理局着装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着春秋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着配套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长、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
(三)冬季着冬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着配套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着制式冬棉服除外);
(四)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五)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
(六)除告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该穿制式皮鞋;
(七)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竖衣领、卷裤腿。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时,应当佩戴城管制式帽子,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十)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着制式服装吸烟、饮酒。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与城管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城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制式服装;
(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式服装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城管局根据
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同季节着装各部门要统一。
第七条 市城管局督查科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部门要求整改;
(三)违规者所在部门收到《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整改。对再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理;
(四)违规者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向发出《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的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规定使用于海门市城管执法系统。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离休、退休、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在离开岗位前上交城管标志标识。
第十条 试用期工作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