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分类:    
发布机构: 海门城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3-07 有效性:
名称: 海门市城市管理局着装管理规定
海门市城市管理局着装管理规定
来源: 海门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8-03-07 10:4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着春秋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着配套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长、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

(三)冬季着冬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着配套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着制式冬棉服除外);

(四)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五)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

(六)除告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该穿制式皮鞋;

(七)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竖衣领、卷裤腿。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时,应当佩戴城管制式帽子,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十)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着制式服装吸烟、饮酒。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与城管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城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制式服装;

(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式服装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城管局根据

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同季节着装各部门要统一。

    第七条  市城管局督查科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部门要求整改;

(三)违规者所在部门收到《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整改。对再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理;

(四)违规者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向发出《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的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规定使用于海门市城管执法系统。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离休、退休、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在离开岗位前上交城管标志标识。

第十条  试用期工作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