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206X/2015-00022 | 分类: | 8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9-17 | 发布日期: | 2015-09-17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调整行政决定救济途径告知内容的通知 |
关于调整行政决定救济途径告知内容的通知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整行政决定救济途径告知内容的通知》(海府法发[2015]24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局作出行政决定时告知的救济途径内容提出要求如下:
一、调整行政决定告知救济途径内容
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科室、各行政执法大队凡行政决定书中涉及到告知救济途径的必须按照格式要求(附件)调整。
二、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行政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
三、有关要求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救济途径内容调整的重要性,凡行政决定书中涉及到告知救济途径的必须按照要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