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206X/2008-0002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07-08-26 | 发布日期: | 2007-08-26 | 有效性: | |
名称: | 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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