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规范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增强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应急救援基本设施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财政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4.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应急管理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

5.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政策导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要求。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分配,应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使用的规范、透明、高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及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文化、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手续拨付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市应急管理局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确需支持的涉及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项目和临增项目,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按政府办文单批示进行办理。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市政府明确需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按市政府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