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2 10: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淄博科鲁厨业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蒲家村迎宾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机关在举报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0日,本机关收到实名举报信,举报当事人在参与“南通市海门区机关服务中心油烟净化器改造项目”中,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谋取中标。

2021年4月23日,为核实相关情况,本机关向证书颁发机构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发函求证当事人所持证书真伪。2021年4月27日,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向本机关回函表示其“未给当事人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021年6月21日下午,当事人派其南通地区的经销商(南通巨厨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吴霞,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询问过程中,吴霞现场电话连线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文祥,唐文祥承认其公司所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为伪造。

2021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43500.00元)的千分之五,共计人民币贰佰壹拾捌元整(¥218.0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罚没款专户(户名: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通海门支行;账号:10720101040217999)缴纳罚款(后附缴款通知书,可扫二维码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或南通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