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7-08 15:25 累计次数: 字体:[ ]

投诉人:南通裕军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高店村15组

法定代表人:葛裕

被投诉人: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宣传部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中路600号

联系人:沈陈祺

投诉人南通裕军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军兵公司”)对南通市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宣传部采购2022年公共文明引导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Z320684220078(CS02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该项目不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2、“管理和服务方案”评分项未细化量化;

3、“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评分项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4、“单位业绩”评分项对潜在投标人经营年限和营业收入进行限制;

5、“体系认证”、“信誉表彰”评分项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二)投诉请求

1、中止成交结果公告;

2、修改磋商文件投诉事项违法违规条款;

3、重新公开招标。

二、审查情况

交易中心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于5月11日组织该项目评审并发布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江苏城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月9日,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区委宣传部”)收到裕军兵公司的质疑函。5月10日,区委宣传部对该质疑进行答复。5月16日,本局收到裕军兵公司针对磋商文件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5月17日,本局向区委宣传部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其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6月7日、6月21日,本局先后向裕军兵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6月15日,本局收到裕军兵公司针对第一次补正通知书提供的补正材料。至补正期满,本局未收到裕军兵公司提供的第二次补正材料。补正期间共计12个工作日。6月23日,本局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一)关于该项目是否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显示:二、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裕军兵公司投诉称,这是一个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合综合评分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区委宣传部答复称,综合评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需要优质供应商,不能简单以单一价格高低来评判,只能通过技术评审条件,来判断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服务的认识和投入度。服务质量标准为采购人基本的服务要求,同一服务岗位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优劣差异明显,通过服务方案和优质服务承诺进行比较,就需要通过评审体现,不能简单以价格单因素来评判投标供应商的优劣。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对于文明引导服务项目,由于地域不同、环境不一,衡量标准不具有统一性,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项目只能采取综合评分法,不能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进行评审。

本局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方式确定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项目只能采取综合评分法。裕军兵公司关于“这是一个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合综合评分法”的主张,既未向本局提供公共文明引导项目的统一标准,也未向本局提供该项目不应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证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项目采购方式和评分方式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因此,裕军兵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管理和服务方案”评分项是否未细化量化的问题。

磋商文件显示:组织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等,是否充分考虑采购单位的需求,对本次服务内容的目标是否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渗透,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编制、工作职能组织运行图。阐述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等。组织实施方案考虑全面的、对服务内容的目标理解深入的得8分;组织实施方案内容设置合理、但对服务内容的目标理解不深入的得5分;组织实施方案考虑不全面的、不符合服务内容的目标的得2分。未提供得0分。服务承接方案。对本项目作业内容服务特点认识准确,能立足于业主协调各方主体,较好完成项目承接工作,制定的承接方案科学有效、可操作好、针对性强、完善合理、步骤清晰。对各投标人根据上述内容形成的承接方案进行综合评比。承接方案科学有效、要素齐全、针对性、步骤清晰的得8分;承接方案可内容规范,具有操作性,有步骤流程的得5分;承接方案没有操作性,脱离实际情况得2分。未提供得0分。人员配备方案。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培训计划是否周密;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调动投标人各项资源能力;安排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专业分布、经验;参与人员的健康监测、装备配备等情况。有完整的人员参与名单,培训计划详实、工作经验丰富、负责人能有效调动投标人各项资源,对参与人员每天进行健康监测,提供完整装备的得8分;有培训计划、能对照采购要求配备足额人员,定期健康监测,配备完整装备得5分;缺乏培训计划,人员无类似经验,无法健康监测和装备配备的得2分。未提供得0分。宣传倡导方案。在海门城区举办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活动,对活动方案可行性、适用性进行打分。方案形式新颖、载体丰富,能够吸引不同群体人群参与,全年活动次数至少5次得8分;方案活动内容规范,适合群众参与,全年活动次数达到3次得5分;方案内容粗糙、缺乏执行空间,全年活动次数仅1次得2分;未提供得0分。应急处置方案。重大或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是否科学完善,是否有安全管理预案,人员应急救治方案是否完备、妥当,是否满足突发事件和重大保障活动的应急要求。安全预案详细、符合实际,人员救治措施合理有针对性的得8分;安全预案设置规范,对招募人员有应急救治措施的得5分;安全预案设置不合理,无人员救治措施,应急处置不到位得2分。未提供得0分。巡查考核方案。日常管理巡查考核的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否充分考虑实际工作中对公共文明引导员的管理和考勤,考核机制、流程、奖惩措施等。有详细完善的巡查考核机制,记录详细规范,奖惩措施严格执行,得8分。巡查考核方案设置规范,有日常记录,没有明确的考核奖惩的得5分;巡查考核方案考虑不充分,缺乏常态检查,得2分。未提供得0分。

裕军兵公司投诉称,磋商文件采用深入、一般、较差、清晰、较为清晰、理解深入、不深入等商务技术方案设置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不合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防止出现设置分值范围区间、评分标准概念模糊的条款出现。合法有效的制衡专家“自由裁量权”空间,建议取消本条评分条款。

区委宣传部答复称,本采购文件未设置资格条件,各项评审指标也均有量化,均设置了各条款的对应分值。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评审因素已量化,不存在未量化情形。评分标准区分档次明确清晰。

本局经审查认为,磋商文件中关于管理和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已进行细化量化,并且评审因素与量化指标均对应。裕军兵公司关于“评分因素未量化”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充分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磋商文件管理和服务方案评分项存在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裕军兵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评分项是否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磋商文件显示: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道路文明引导、车辆秩序维护等)项目管理经验一年以上的,得1分;二年以上的,得3分;三年以上的,得5分;注:(1)此项最多得5分。(2)投标单位对其从事类似项目管理工作的任命文件、社保证明、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为评审依据。(3)得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本项目日常管理;且名单要在“拟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一览表”中体现,否则不得分。

裕军兵公司投诉称,该项目是政府购买服务,磋商文件采购项目负责人类似(道路文明引导、车辆秩序维护等)项目管理业绩,提供投标单位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可以在中标后根据项目需求招聘具有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设定为评审因素,就是设置和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中小微和新办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实行歧视待遇。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区委宣传部答复称,这是打分条件,非规定约束的资格条件,仅作为打分项考虑符合规定,可以设置。采购文件未设置任何特殊的资格条件或资审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没有设定任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设置要求“任命文件、社保证明、业绩”是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有相关工作经历、均为加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和经历跟投标人没有关联,没有限制供应商的规模或成立年限,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设置道路文明引导和车辆秩序维护,没有限定特定行业或特定行政区域。

本局经审查认为,设置“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的评审因素,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公共文明引导项目顺利进行,属于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条件。该评分项与投标供应商的规模、成立年限无关。裕军兵公司所主张的“可以在中标后根据项目需求招聘具有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此主张会使采购人无法判断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管理经验,不利于项目顺利进行。故该评分项不存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裕军兵公司关于“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评分项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磋商文件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单位业绩”评分项是否对潜在投标人经营年限和营业收入进行限制的问题。

磋商文件显示:2018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类似项目(道路文明引导、车辆秩序维护等)的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份得2分,此项最高得分8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项目合同)

裕军兵公司投诉称,设置道路文明引导、车辆秩序维护四个特定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经营年限和营业收入的限制,由于业绩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跟利润和税收都是相关联的,对潜在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区委宣传部答复称,作为评分项的业绩符合规定,投诉人混淆了资格条件与打分项的区别。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设置单位业绩能形成有效竞争,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与合同履行相关,未对投标人的经营年限和营业收入进行限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设置道路文明引导和车辆秩序维护,没有限定特定行业或特定行政区域。

本局经审查认为,磋商文件要求提供道路文明引导、车辆秩序维护等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不属于要求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设置“完成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的评审因素属于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条件,以满足文明引导服务的具体要求,不存在对投标人的经营年限和营业收入进行限制的问题。裕军兵公司关于“设置特定业绩”以及“对潜在投标人的经营年限和营业收入进行限制”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磋商文件评审因素存在对潜在供应商进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体系认证”“荣誉表彰”评分项是否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磋商文件显示: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上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2018年1月以来,企业获得县(市区)(不含行业协会)荣誉表彰的每提供1个得2分,获得地级市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3分。此项最多6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裕军兵公司投诉称,这些证书和荣誉不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企业达到的,将信用考核设置为评审因素,就是强制和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严重阻止了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完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区委宣传部答复称,供应商拥有良好的管理体系是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后勤保障,任何符合的供应商都可以办理,不针对任何一个潜在供应商。荣誉是企业社会贡献的体现,也是一种社会信誉评价,是衡量社会责任感的一个标准,此项没有设定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仅作为体现投标供应商优异性的打分项,符合规定,选定优秀的就是采购的本意。没有把企业是否参加考核、评比、表彰作为资格强制条件。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三项体系认证和信誉均与项目实施具体相关,且为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设置荣誉条款也没有限制行业和地区,与项目需要具体相关。不属于限制供应商的经营年限或营业收入。

本局经审查认为,三项体系认证、荣誉表彰均体现了供应商技术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与采购需求相关,并且均为加分项,不是资格条件。获取三项体系认证、荣誉表彰不存在对供应商的经营年限和营业收入进行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强制供应商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裕军兵公司对设置三项认证证书、荣誉表彰作为加分项,阻碍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相关条款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