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本报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相关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海门区政府网站http://www.haime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中路600号,电话:0513-82212739,电子邮箱:hmczj82106017@163.com。
2025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财政工作特点,大力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确保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及时、规范与安全。现将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举措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工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科室、局下属各单位协同共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保障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下属各单位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相关信息公开涉及内容的报送工作。在日常报送中,依据《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优化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充实我局信息公开内容,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2.加强教育宣传,增强公开意识。多次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在月度中层及以上干部大会上学习《条例》有关精神,对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审核把关。明确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局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并要求各科室、各工作人员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工作抓紧、抓实,把信息公开工作上升到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上认识,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3.加强重点监测,增强风险意识。近年来,随着行政相对人法治意识的持续增强,财政部门的职能覆盖面日益增大,财政涉法涉诉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政府采购部分已经逐渐成为涉法涉诉的主要风险点,财政法律风险防控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区财政局积极强化风险管控,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
我局专门组织人员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海门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4条,部门动态143条。
(三)推进多形式多平台公开
坚持将海门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在部门信息公开各子栏目分类、准确、规范地发布公开各类财政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阅。
(四)落实牵头任务和重点专项公开
1.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预决算信息公开作为财政部门重点公开的领域,我们积极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全面建立了省级预决算公开平台和本级预决算公开平台“双公开”机制,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两个平台上集中公开,编制了公开目录,将公开内容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全力打造阳光财政。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夯实公开基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2025年海门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以及涉密信息处理等,确保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聚焦核心内容,提升公开质量。全面覆盖公开范围,实现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率100%。统一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表格和说明,完整呈现“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等核心报表,保证公开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以及细化程度等。同步公开部门整体绩效和项目绩效。三是建立统一平台,实现“双公开”。建立本级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并链接至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实现双平台同步公开。平台编制了公开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全力打造阳光财政。四是定期开展核查,及时整改提升。财政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核查,对照上级检查标准逐项核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限期整改闭环,提升公开质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2025年度,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1件。2025年度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行政复议案0件,行政诉讼案0件。
3.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每年与财政预决算一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及时主动落实预决算公开工作。
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机制。落实主动公开信息和日常信息的审查要求,对信息报送公开的内容、范围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上传下达、科学决策、凝心聚力、鼓舞士气上的重要作用。
5.政府信息监督检查情况。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信息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在确认所提交内容为可公开内容后,及时对拟定公开材料进行事前保密审查、事后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公开信息准确无误、符合要求。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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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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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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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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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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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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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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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3 |
0 |
0 |
0 |
0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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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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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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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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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主动公开信息的覆盖广度与政务透明的深度仍有提升空间;二是依申请公开的响应效率与服务质效尚需优化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将从两方面抓实整改提升工作:
一是锚定上级部署要求,严格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安排及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持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全力推动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实现质量与效能的双提升、双跨越。二是强化法治思维引领,深入研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各类信息公开事项,切实增强答复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和法治化程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用管理办法》,我局本年度无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收费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