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财政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实现党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在全局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议、决定、指示及各项工作部署。 2、研究涉及财政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等重大问题。 3、研究局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洁勤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按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4、研究局干部人事调整、任免、调动、奖惩,向上级推荐干部提升人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基层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先进党务工作者等。 5、研究有重大影响的突出事件和上级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 6、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组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会议召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事项提出: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党组书记,由党组书记拟出事项后,由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提前两天打印发送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3、会议主持: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4、到会人员:党组会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有关同志列席。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应提前请假。 5、会议表决: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所研究的问题,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实到成员的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实行逐项表决;会议讨论的人事问题,实行逐个表决。 三、党组会决定执行 1、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 2、凡在党组会议上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逐项落实;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言行上必须与决议和决定保持一致。 3、党组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在执行中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需要复议的,须经党组书记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同意复议,方能复议;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党组研究的,而又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急报事项,党组书记在与其他成员交换意见后,可先行呈报,而后复议。对不能改变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 4、凡经党组决定的人事任免、推荐上级组织任免和需要上报的文件,由党组书记审定签发和呈报。 5、执行情况的反馈,对党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党组会或书记汇报。 四、党组会议事纪律 凡参加党组会的各个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秘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党组会议事内容、决定、决议等,如有发现,经查实后,按党的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五、其它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存档备查。 六、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