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2-02-13 13: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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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清正廉洁,加快财政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要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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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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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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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本单位财务,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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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确保收支平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按计划使用,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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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保证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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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奖惩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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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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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指标,由财务负责人编制本局年度经费预算,报局长办公会审批。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财务情况和工作任务,按季、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每半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检查,及时向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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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按标准开支。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使用前由承办科室(单位)编制预算,填写《经费使用审批表》,按权限审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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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局召开全市业务性会议,需经局长室同意,并由承办科室(单位)事先填写《会议审批表》,按会议规模、时间及费用标准计算经费,按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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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工作人员到本市辖区以外执行公务,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报销出差费用时,必须附《出差审批表》或会议通知作为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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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归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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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所有行政经费的收入、支出均由财务负责人扎口管理,统一核算,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银行开户和设置“小金库”,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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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经费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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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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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支出审批手续,行政经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由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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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报销时,必须是持有合法的原始票据,且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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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纪检组要加强对行政经费使用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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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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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出租或出借本局银行账户,不准用转账凭证和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不准私人借用公款,库存现金不准超过核定的限额,单位之间的结算原则上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办理银行转账业务时,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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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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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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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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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公务费用。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执行公务,因工作需要在被服务单位用工作餐的,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30-50元。工作人员到外地执行公务的差旅费用,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乘坐飞机的须经局长批准,乘坐其它车辆按实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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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费。全市性工作会议伙食费每人每天50-100元。会议用餐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会议就餐人数要严格控制,一般性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承办科室(单位)有关会务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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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待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活动接待标准规定,本着热情周到和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接待来宾其住宿费原则上全部自理,餐费接待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公务接待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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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用品。各科室(单位)所需办公用品于每年元月向办公室报送一次申领计划,文印室每季度报送一次使用计划,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科室(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办公室要加强对办公用品的管理,领发要有登记签字手续,杜绝浪费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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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控制用水、用电,建立每月油耗、材耗统计制度,杜绝浪费现象发生。除需保密销毁外,非最终打印复印纸张一般实行双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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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关的内部考核奖惩办法等实施细则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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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分析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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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每月,财务负责人必须向局长汇报经费支出情况;每半年,财务负责人必须进行财务分析和监督,向局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年终,要进行全面认真的财务检查,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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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单位的印鉴和有关票据应分开由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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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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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上级财政机关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提出的问题要尽快纠正,并将整改措施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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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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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财会业务知识,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产,做到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财会人员在维护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以及被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评为先进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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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会人员违犯财经法规,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国家资产遭受损失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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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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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费用报支,按财政部门及本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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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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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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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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