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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3-25 | 发布日期: | 2013-03-25 | 有效性: | |
名称: | 海门市财政局首问负责制 |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决定在我局实行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对来我局办事的人员询问有关问题和联系工作时,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或帮助联系解决。
二、对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或本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而属于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者必须帮助联系相关科室,协助找到有关人员,解决服务对象要求解决的问题;经办科室由于特殊原因无人时,应该告知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姓名,做到让前来办事的人员满意。
四、首问者借故推诿、推脱、不予解答,不予协助服务对象联系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的,按失职论处。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第三次扣发年度考核奖,给予待岗或调离岗位。
五、对来我局办事人员态度粗暴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或行政警告处分,在全局干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
六、询问事项属于本科室办理的不按规定办理,推诿扯皮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七、询问事项属于其他科室办理而不将管理、服务对象带至经办科室,一推了之的,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八、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向管理、服务对象解释说明而引起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
九、对本科室有2人(次)被诫勉教育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诫勉教育一次;有2人(次)被效能告诫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
十、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两次或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诫勉教育三次或效能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同时调整工作岗位。
十一、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一一月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