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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中国海门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03-08 发布日期: 2013-03-08 有效性:
名称: 海门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海门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2-04-30 10: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全市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为了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现就有关财政岗位职责和管理行为公示如下:

 

岗位 职 责

 

(一)办公室(挂人事教育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督办工作和工作业绩考核,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拟订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扶贫帮困、结对帮扶、关心下一代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预算科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扎口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支出大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承担市财政与上级财政结算、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上级对县(市)和开发区的各类财政政策;负责市财政与下级财政结算、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对乡镇(园区)的财政收入考核奖励政策;承担罚没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税务系统的部门预算和考核有关工作;参与研究提出税收征管调整方案;承担实施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及相关上级税政文件的转发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涉及税收减免和办理退税等有关工作。

(三)国库科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保障资金安全;批复下达市直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市财政总决算以及旬、月报表;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管理财政票据;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与配合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科

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定、政策;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分散采购、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市级采购机关(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五)综合科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本级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建立健全本地区有关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土地出让、转让等组织与管理,负责涉及土地出让收入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罚没收入收缴及其票据管理工作;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经济建设科

承担住房和建设、交通、城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本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和监督制度,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负责参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家电下乡、石油补贴等)和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支出方面相关工作。

(七)企财科

承担发展和信息、商务、建管、旅游、安全生产、环保、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等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本市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研究提出支持本区域内银行、证券、保险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和考核办法;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

(八)行财科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九)社会保障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老干部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事业性经费和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业财务制度;管理上述相关资金支出,承担相关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农财科

承担农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小农水、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上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十一)基层财政管理科

指导全市乡镇(园区)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参与本市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级对乡镇(园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财政机构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会计科

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三)财政监督科

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本市财政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制度;扎口编制财政监督稽查年度计划;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做好财监方面举报信件的查核答复工作。

(十四)法制科

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各类财经法规,建立和完善管理法规库;组织起草、审核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各类财政报告、决定、移送、结果报告等复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财政普法、宣传教育、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工作;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十五)规费征收管理科

研究制定全市规费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建设规费征收程序和办法,做好相关资金的结退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办理与各乡镇(园区)土地出让金结算业务;负责行政服务中心财政专户和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划转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财政票据申领审批工作;参与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做好相关财政补贴发放工作。

(十六)城投公司

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支出与管理。

(十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审核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和授权支付结报单及所附原始凭据,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集中支付资金的会计核算,向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和预算单位提供支付信息,会同财政国库部门协调与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部门的相关业务。财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责。

(十八)国资办

负责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对国有资产清查、审核和监管;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确认和登记,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及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负责统计国有资产的存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新增和核销手续;负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国有资产配置依据;负责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负责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国有资产收缴、拍卖、出租、管理等日常事务;负责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牵头工作。

(十九)市级机关财务服务中心

负责相关单位(进驻行政中心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相关单位的预算编制、指标管理和年报决算工作,并做好年终预算调整工作;负责相关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及核算工作,按季汇总相关单位新增固定资产资料并报各相关单位及后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单位账务核对及财务管理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十)财政稽查大队

按照财政年度管理目标,制订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和贯彻国家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罚没收支情况及财政拨款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偷、逃、漏、欠各种税、费、基金,越权减免税、费、基金,挪用地方政府资金以及违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会计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受理涉及财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举报、投诉;检查权,有权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有关的收支计划、财务报告等资料和相关资产;调查取证权,有权向在稽查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复制、影印、录取有关资料;处罚、制裁权,有权对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处置和提请保全措施权,有权对被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资产依法进行处置,对被查单位为逃避处罚而转移、隐匿资产的,可提请有权部门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完成局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财政干部教育中心

负责本系统财政干部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管理为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服务的有关专项业务;负责管理使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负责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工作;负责大专及中专学历函授教育的招生、教育计划的实施、考试考核等工作。

(二十二)芦滩管理所

负责东至临江西至海门港全市沿江芦荡的管理;负责全市长江滩涂、荒滩芦苇的种植,保持滩涂和堤岸不易受江潮影响而坍塌,起到护堤促於的作用;负责芦苇生长和收割期的管理,提高财政收入,保证芦荡可持续发展;负责副业场的管理;负责会计用品商店的营销工作。

 

办事指南

 

为使全体财政干部正确行使财政管理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塑造财政干部良好的社会形象,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特作如下服务承诺:

一、随时办内容
    下列工作内容,只要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程序正确,需要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予以随时办理:
    (一)建设项目规费缴纳(竣工验收除外),凡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当天受理,当天办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购领和结报,凡领取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
    (三)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凡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
    (四)对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及时查处并答复。

二、按期办内容
     下列事项因其工作特点的原因,按照有关规定期限办理:
    (一)安排到单位的公务费定额公开、年度预算的测算公开,每年度测算工作于当年3月底左右完成。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每年4月,考试时间当年11月;初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每年10月,考试时间次年5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时间每年4-6月,当年9月前结束培训考试;学历教育中专免试入学,每年3月底前报名,学制二年;会计速成班每期学习115天,根据预约情况决定开学时间。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予产权登记的决定。核准产权登记的,报南通市国资委批准,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不予产权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
    (四)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对资产评估立项事项,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认准,自收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的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五)向企业收取的有关基金费用,必须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并把征收的有关项目、标准、列支渠道提前5天通知企业。
    (六)下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有关的政策性补贴资金,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指标文件后,原则上根据项目预算和实施情况及补贴申请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划拨到位,数额过大的,视库款余缺状况尽早调度划拨,并对政策性补贴资金实行单位公开、项目公开、标准公开。
    三、循序办内容
    以下事项一律按程序或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一)对预算单位按月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已经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通过的,国库科按照部门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来源构成及结余情况、项目进度,于1月5日前及其余各月月底前(节假日顺延)批复下达。
    (二)对预算单位临时报送的调整用款计划,已经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通过的,国库科按照部门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来源构成及结余情况、项目进度,及时批复下达。
    (三)对向非预算单位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审批手续完备的,国库科及时进行支付。
    (四)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业务受理中做到当天能办的业务当天办,当天来不及办的业务确保次日办结,特殊业务采取特殊方式办,相关业务做到主动办。
    四、依法办内容
    依法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对各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五、效能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海门市财政局效能投拆电话:0513-82205425。

 

 

 

 

 

 

 

二○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