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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中国海门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03-25 发布日期: 2013-03-25 有效性:
名称: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1-03-03 09: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局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条规,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督查督办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主要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2、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批转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

6、其他应予立案督查督办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局党组报告。

2、督促落实。由局办公室督促各科室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责任科室单位进行催促,并要求其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由局办公室指导各科室单位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及时为责任科室单位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由局办公室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分管领导对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或通报批评:

(1)对交办信访案件搁置不理、敷衍推诿、拖延不办;

(2)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合理解释,不给信访人处理结果,导致信访人重复来局上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1)对借故或无故不参加信访联席会议或案件协调会议,延误案件处理时机,成为信访积案的;

(2)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访信息,贻误处置时机或对重大集体上访苗头信息掌握不及时,造成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无故不落实兑现处理结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的行政处分:

(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及时处理重要交办案件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6)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机制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由信访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由局党组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

 

 

海门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