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431/2021-00096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 文号: | 海财建〔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环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环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南通市海门区环卫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南通市海门区环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海门区环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南通市海门区环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环卫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卫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环卫专项资金范围及项目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卫专项资金是指垃圾处置项目、垃圾焚烧费、环卫作业车辆经费、环卫处运行经费等项目经费。其中垃圾处置项目包含餐厨垃圾处置费用、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费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用、园林垃圾处置费用。环卫处运行经费包含道路保洁、公厕保洁维修、无害化处置运行等经费。
(一)垃圾处置项目:
1.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费:对我区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运营和实施无害化处置产生的费用。
2.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经费:对我区定点小区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分类设施设备的投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置产生的费用。
3.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经费:长江边消纳场堆放的存量和新进垃圾量的消纳处置产生的费用及我区新增建筑垃圾委托处置等费用。
4.园林垃圾处置项目:我区园林绿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租用的厂房及处置设备使用产生的电费等费用。
(二)垃圾焚烧费:我区生活垃圾的焚烧费用、飞灰处置等费用。
(三)环卫作业车辆经费:更新、购置环卫作业车辆费用。
(四)环卫运行经费:城区道路保洁和外围道路、河道、东风商城周边保洁等服务费用;城区公厕日常保洁维修费用;城东有机物无害化处置运行产生的费用;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等费用。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环卫专项资金由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按各自职责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区城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拨付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区城管局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五条 环卫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一)垃圾处置项目
1.处置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供垃圾实际处置量等证明材料,提出支付申请。
2.区城管局环卫科根据自行统计的垃圾统计量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分别提交区城管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3.区城管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财务)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区财政局核实后拨付资金至区城管局。
5.区城管局根据处置量等证明材料通过直接支付给处置单位。
(二)垃圾焚烧费
1.垃圾焚烧处置费采取预拨的形式,区城管局环卫科根据上月的垃圾处置量进行估算,编制下个月的资金用款计划,并提交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2.区城管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局办公室(财务)向区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区城管局。
4.处置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交生活垃圾处置量进行审核,区城管局核实通过后直接支付给处置单位。
(三)环卫作业车辆经费
1.区城管局根据年初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采购。
2.区城管局采购完成后根据协议的约定,由办公室(财务)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
3.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区城管局。
4.区城管局根据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直接支付。
(四)环卫运行经费
1.南通市海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每月月末根据工作实际预估下月经费,并向区城管局提交下月资金用款计划。
2.区城管局办公室审核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区财政局审核。
3.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至区环卫处。
4.区环卫处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支付。
第五章项目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环卫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区城管局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完善项目资料等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环卫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环卫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