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31/2024-00143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文号: 海财综〔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7-02 发布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08 09:4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财办库〔2024〕113号,详见附件)。采购人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综〔2021〕9号)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实际需要,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确定相应采购需求,实施相应采购。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