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431/2024-00143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 文号: | 海财综〔202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
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财办库〔2024〕113号,详见附件)。采购人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综〔2021〕9号)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实际需要,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确定相应采购需求,实施相应采购。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