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431/2015-0012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1-20 | 发布日期: | 2015-01-2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街)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党委、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和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16号)和《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行[2014]49号)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新制定的《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门市财政局
2015年1月 20日
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海门市范围(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以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 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
包括旅游
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火 车 软 席( 软座 、软
卧),高铁 / 动 车 一 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 车 硬 席( 硬座 、硬
卧), 高铁 / 动 车 二 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并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办[2013]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海门市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或单位领导批准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支出管理,控制行政支出,杜绝虚报冒领,简化报支手续,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到南通市所属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实行按月定额包干补助办法。实行包干的单位,工作人员到南通市所属县(市)出差期间,一律不再报支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按规定支付个人费用。实行包干的单位,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包干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 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 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 转嫁差旅费的;
(六) 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工作人员到南通市所属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如实报销,原则上不实行按月定额包干补助办法。机关下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确需实行差旅费补贴定额包干的,可在部门预算总额内提出具体包干办法,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2 月 1 日 起。
2006 年 6 月30 日发布的《海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门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财行〔2006〕38号)及2004年6月12日发布的《海门市人事局海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的通知>》(海政人〔200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海门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元
省份 住宿费限额(人?天) 伙食补助费(人?天)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