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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06-02 发布日期: 2015-06-02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2015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5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5-06-0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通政发〔2014〕33号)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委《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2015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4月13日

2015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财政对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补贴范围

市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市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市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 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 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 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 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 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 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5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 座及以下)10.8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 座及以上)27万元/辆;

10 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800 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 1200 元。

纳入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对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推广应用地区财政部门。符合市级财政补助条件的各推广应用地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五、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六、申请市级财政补贴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

(6)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5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5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 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5)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 10 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购置新能源客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客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九、申请市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6.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新能源汽车图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