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于粮食收购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科室电话 |
1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粮食收购企业拖欠售粮款,给售粮农户“打白条” |
【法律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违法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 |
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粮食时应即售即付,不得拖延。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检查科82212138 |
备注:1.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粮食购销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
(二)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科室电话 |
1 |
建设单位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按照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动综合科 81266803 |
2 |
建设单位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法律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违法责任】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
★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关于调整南通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8﹞146号)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经区人防办审核同意后,到区审批局办理易地建设审批)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动综合科 81266803 |
3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 |
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就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苏防规〔2019〕1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人防工程质量义务: (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时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通知监理、施工等单位,并根据监督方案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违法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质量监督程序在规定施工节点接受质量监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动综合科 81266803 |
备注:1.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人防工程建设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
(三)适用于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科室电话 |
1 |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 |
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期限超过三年 |
【法律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 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违法责任】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规定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将物业区域内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动综合科 81266803 |
2 |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对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保证防护效能完好 |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维护管理不当,导致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受损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违法责任】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并对破坏人防工程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动综合科 81266803 |
备注:1.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人防工程使用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
(四)适用于重点用能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科室电话 |
1 |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
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重点用能单位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请企业内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作为能源管理责任人,并准备好备案人员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能源管理负责人聘用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并登录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nantong.gov.cn/,公共服务-在线办理或咨询),或前往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一楼A042、A043工信局窗口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海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业发展与资源节约科报备相关材料。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海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业发展与资源节约科82212097 |
2 |
用能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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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不得使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四批)等目录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海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业发展与资源节约科82212097 |
备注:1.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