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746/2024-00211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海发改发〔2024〕8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31 | 发布日期: | 2024-08-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2024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要求的通知 |
区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24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义务教育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通价规〔2012〕1号)执行。校服费严格按照中小学代收费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执行。
二、高中、职中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年级 |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
作业本费 |
社会活动 实践费 |
合计 |
高一 |
650 |
80 |
50 |
780 |
高二 |
580 |
80 |
50 |
710 |
高三 |
150 |
80 |
230 |
上表收费标准为暂收标准,实际收费结算按表中代办事项实际发生额多退少不补。校服费严格按照中小学代收费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执行。
1.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做好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
2024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文件执行。
2.职业高中代办费按价格、教育部门备案的价格执行,学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普通高中开展课后服务的,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教辅材料收费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的通知》(苏教办基〔2013〕11号)要求。征订时需印制《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盖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6〕1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公示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收费政策变化应作及时调整。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
(三)对参加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代收费性质办理。代收校服费由学校全部划转校服供货企业,专款专用,不得多收、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校服选用组织或校服供货企业代收取校服费。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办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海门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