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746/2020-00211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海发改发〔2020〕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调整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 |
市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我市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我市原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更名为燃气工程安装费。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调整我市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住宅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新标准为:城区(海门街道范围内),新建住宅商品房2200元/户,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2000元/户,老旧小区存量住宅房1600元/户;其它区域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则不分新旧住宅,住宅商品房2200元/户,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2000元/户;新标准对应安装规格型号为G1.6和G2.5燃气表,因安装燃气采暖等设施需安装其它大流量燃气表,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谁申请谁缴费原则仅可按实加收燃气表具差价。自建住宅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合同约定。
三、新建住宅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继续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企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由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四、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气双方合同约定。
五、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至发文之日间预收费按新标准结算,执行之日前已签订管道燃气工程安装合同的用户,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六、原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海价管〔2012〕13号)、《关于海门滨海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应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征收标准的函》从执行之日起废止。
七、请燃气公司加强管理,注重用气安全,并将燃气公司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不再另行收费。用户申请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只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发改委将适时组织成本调查,审核燃气工程安装成本,调整收费标准。并请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海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