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746/2026-0004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海发改发〔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02-27 发布日期: 2026-02-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明确中小学收费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明确中小学收费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2-27 15:36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1.课后服务收费:300元/生·学期,服务内容和经费使用等其他事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2.伙食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备案。学校需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指引(试行)>和<南通市海门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指引(试行) >的通知》(海教财〔2024〕11号)执行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按学期据实结算,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补,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伙食费。

3.校服费: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海门区学校校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教财〔2023〕7号)执行,坚持自愿选购的原则,规范采购流程和收费标准。

4.社会实践活动费:社会实践、研学活动中发生的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学校据实代收代付。学校活动方案及收费标准需提前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不得加重学生及家长负担。学校组织管理人员参与研学实践发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支出,不得在学生交纳费用中列支。

二、公办高中教育学校收费

(一)学费标准:省重点高中840元/生·学期,市级重点高中64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490元/生·学期。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住宿费按省、市文件及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伙食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

(三)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关于实行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5〕348号)等文件执行。

三、职业高中教育学校收费

(一)学费按照《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36号)等文件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住宿费按省、市文件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伙食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

(三)代办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执行,学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四)实习材料等其他收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四、民办中小学校收费

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关于实行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5〕348号)等文件规定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五、教辅材料收费

各中小学校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

各学校可根据学生和课程教学实际,在市级推荐教辅材料目录中,严格按照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毕业年级可再增加1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向学生推荐。语文学科除同步练习册外,各校可结合实际,向学生推荐1本语文阅读类教辅材料。严禁推荐选用市级推荐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推荐的教辅材料仅限本学年对应年级使用,不得跨学年推荐选用。

征订时需印制《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盖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学校要建立教育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在学校招生简章、校园网、公示栏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江苏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关于实行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5〕348号),清单之外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三)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办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资助对象认定、资金发放等工作机制,确保资助政策全覆盖、无遗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安心就学。

(四)各学校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海门区教育体育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