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746/2020-0039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海发改发〔2020〕164号
成文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8-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明确202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202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03 10:36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义务教育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通价规〔2012〕1号)执行。

二、高中、职中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作业本费

社会活动

实践费

合计

高一

600

80

50

730

高二

510

80

50

640

高三

100

80

180

上表收费标准为暂收标准,实际收费结算按表中代办事项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

1、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20﹞21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

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文件执行。

2、职业高中代办费按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的价格执行,学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伙食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如果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学期天数调整,住宿费实际收费标准=原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原规定学期在校天数?本学期实际在校天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三、教辅材料收费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南通市2014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通教基〔2014〕22号)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的通知》要求。征订时需印制《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盖和校长签名(章)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公示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收费政策变化应作及时调整。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区价格、教育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三)对参加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海门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6号)执行,不得重复收取。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2016〕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海门区教育体育局

 2020年8月31日                

海发改发[2020]16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