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580X/2014-00030 | 分类: | 6 |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4-12-29 | 发布日期: | 2014-12-29 | 有效性: | |
| 名称: | 关于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 ||||
关于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关于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确保我市“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流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指装有点燃式发动机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环保部门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二、黄标车限行区域: 富江路(不含)以东、瑞江路(不含)以西、上海路(不含)南京路(不含)以北、苏336省道绕城段(不含)以南形成的区域。
三、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不得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得故意遮挡或污损。
五、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我市对提前实施淘汰更新的黄标车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方案另行公布。
六、外地籍号牌机动车适用本通告。
请广大驾驶人注意交通标志的变化,自觉遵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本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门市公安局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