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80X/2014-0003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2-29 | 发布日期: | 2014-12-29 | 有效性: | |
名称: | 海门市公安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工作规范 |
海门市公安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工作规范
一、违法和不良信息范围
按照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今)第五条规定,违法和不良信息主要指以下9大类: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善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原则
(一)对明确符合本规范第五条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网安部门应根据管辖权限依法予以处置,对不属于上述9大类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不予处置。
(二)对网上客观反映当地一般性经济社会问题、对政府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批评的信息,只要不影响社会稳定,末形成恶意炒作的,一律不得处置;
(三)对公民个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对互联网上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删除和查证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公通字(2O09)16号)文件要求办理。
对于网上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告知报警人向网站方投诉要求删除相关帖文,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网安部门可根据属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予以受理删除和查证。对于网上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网安部门应根据属地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理登记表》予以受理删除和查证。
(四)对企业法人、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求对互联网上损害其合法权益进行查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企业法人举报互联网上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要求查证的,网安部门根据属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予以受理查证。企业法人、团体及其他组织反映互联网上有损害其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的要求查证的,网安部门根据人民法院要求调取有关资料、证据的司法文书予以受理查证。企业法人、团体及其他组织举报互联网上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帖文有依据证明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可向网站方投诉要求其删除相关帖文。
三、查证流程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二)如需进行检查,应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三)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四)根据需要固定证据;
(五)其他参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人员处理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存在犯罪事实,需要依法追究被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对初犯、在校学生或未成年人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并交由有关单位、学校或家长加强管教。
(四)对因个人利益受损,网上发表过激言论的网民,应以疏导教育为主,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落实稳控措施,防止激化矛盾,引发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