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来源: 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0-09-27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省、市对公职人员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从政行为,促使每个干部职工做到廉洁勤政,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公职人员要廉洁从政,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接受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2、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外出旅游、出国(境)邀请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3、到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者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婚丧喜庆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5、利用职权在买卖、置换、装修房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7、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运行权力,禁止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违规批地、发证;

2、在工程项目招标和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泄露需保密的信息;

3、乱罚款或擅自减免各种规费;

4、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和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

三、公职人员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公务活动,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2、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从事或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土地评估、土地测绘、规划编制、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等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利用职权或服务影响为近亲属或其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利益;

5、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公职人员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2、用公款相互宴请;

3、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5、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长期占用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财物;

7、非法占用公共财产,或者以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用公共财产。

五、公职人员要厉行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六、公职人员要弘扬新风正气,禁止腐朽落后的思想生活方式,不准有下列行为:

1、跑官要官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

2、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擅自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3、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

4、参与卖淫嫖娼活动;

5、参与传播、观看淫秽影视、书画。

七、公职人员要管好自己的亲属,禁止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公职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为本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有偿中介服务;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公职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利益。

八、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