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办公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0-11-2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海国土资发〔2010〕83号

 

 


国土资源局办公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各国土所(分局)、各科室、储备中心、地产开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办公电子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用,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电子设备的范围

凡通过财政采购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空调、除湿机等属于办公电子设备。

二、办公电子设备的购置

1、在保证工作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办公电子设备的购置。一般情况下,按财政采购预算规定,所有的采购计划都列入年初预算,超计划的不予采购。

2、如确因工作需要购置,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需购置的办公电子设备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须先填写办公电子设备购置审批表(按附后的制式审批表填写)。

(2)评估。由局专业人员对原有办公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和技术性能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采购意见。

(3)审核。由办公室对科室(所)办公电子设备的采购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申请报告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负责采购。

三、办公电子设备的保管

1、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办公设备的保管。科室(所)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具体使用者有责任对办公电子设备精心爱护,正确使用,保证办公电子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所购办公电子设备要登记到册,办公室和财务审计科建立局系统内办公电子设备的台帐,各科室建立属于本科室使用保管的办公电子设备台帐,确保办公电子设备基本资料完整清楚。

3、严禁将办公电子设备擅自带回家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4、因工作需要,人员在系统内调动,一般情况下,个人使用的电脑不可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个人使用的电脑可随之带走,但需办理移交手续,并对固定资产作相应调整。

5、加强对办公电子设备的保管。对在正常使用期范围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办公设备损毁,各单位自行修复,不得重新购置,同时应及时向局作出书面情况汇报,局党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如未尽保管责任发生被盗的,责任人应当作出情况说明,由局党组研究认定责任作出处理意见。

四、办公电子设备的维修

1、提出申请。对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办公电子设备,由科室(所)提出书面申请,按附后的制式审批表填写,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2、统一维修。一般性的电脑维修和日常保养由局专业人员承担,如果故障复杂,由局指定的专业公司统一负责维修。

五、办公电子设备的处置

对办公电子设备已过使用寿命,确实不能使用的,或办公电子设备出现故障后经专业公司评估认定确认无法修复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废申请,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科进行处理并销帐。

六、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Ο一Ο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办公 电子设备 管理 办法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国土资源局办公电子设备维修审批表

 

单  位

 

 

购置的设备

 

经费来源

 

维修理由

 

办公室意见

 

局领导意见

 

 

 

 

 

国土资源局办公电子设备购置审批表

 

单  位

 

 

购置的设备

 

经费来源

 

 

办公电子设备

现有情况

 

购置理由

 

专业机构

意见

 

办公室意见

 

局领导意见

 

 

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移交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固定资产

名称数量

 

财务科意见

 

办公室意见

 

局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