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海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17 14: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调整南通市海门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区整体划定为一个片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规〔2023〕2号)要求执行。

四、其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我区设立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该账户,不足部分通过该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