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255/2020-00282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海自然资发〔2020〕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门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海门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海门市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审批,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能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预制场、搅拌场、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临时性的弃土、弃渣堆放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及运输便道、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使用的情况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四)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使用道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报告书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及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红线图、用地红线 shp 及cad格式电子线型(提供光盘)。
(六)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七)临时用地复垦协议。
(八)临时建筑不属于大棚房证明。
(九)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市自然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基本农田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属地政府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并在属地政府指定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占用一般农用地预存费用标准应不低于耕地开垦费(40元/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预存费用标准应不低于耕地开垦费50%(20元/平方米)。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审批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可同步申请办理,同时出具临时用地批文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抢险救灾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地复垦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包括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土地。使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使用其他土地的,恢复土地原状。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属地政府与市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当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者。
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属地政府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临时用地使用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承担。
五、临时用地批后监管
临时用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落实“挂牌施工”。
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其使用年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基层自然资源所(分局)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建(构)筑物建造情况、用途、缴费等,建立台帐,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