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4环听告【2024】1号
来源: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 发布时间:2024-10-08 09:34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应南通博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听证要求,我局决定于2024年10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三楼310会议室(南通市海门区珠江南路333号)就南通博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届时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参加听证。现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