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环保局机构主要职能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5-06-1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措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本市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园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本市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乡镇、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国家、省控制的重点污染源和本市主要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污染防治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的责任。按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国家、省、南通市、本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市内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