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轻微不罚”显温情,柔性执法暖人心。当“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刚柔并济间,展现的是法治的尊严,传递的是人文的关怀。我们以法律为尺丈量公平正义,以温情为墨书写民生答卷。近日,海门区综合执法大队在水上执法工作中,积极深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将“柔性执法”理念落到实处,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坚持依法执法的基础上,探索“免罚轻罚”清单的运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免罚轻罚”流程进行办理,彰显综合执法的人文关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25年06月03日,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航运公司“XXX”船舶检查中发现,该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报港码头为A码头,实际停靠卸货码头为B码头,该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航次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处置结果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系初次被查获;在检查前,有本航次进出港报告记录;实际停泊作业区在合法码头;及时整改,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符合《南通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促进交通运输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