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分为十二个类别,包括政府领导工作规则、政府文件、政府组成部门及职能、政府规划、计划和报告,三农政策贯彻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抢险救灾等十二个类别。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ime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也可以在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相关信息。现场查阅点:海门区档案馆,办公地址:海门区北京中路600号,查询点位置:档案馆一楼查档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秋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68061510、68061516。海门区图书馆,办公地址:海门区东布洲中路100号;办公时间:周二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周一闭馆);联系电话:82868100。海门区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777号,查询点位置:A区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联系电话:0513-81261315。另外,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3)公告栏等;(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当面申请、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指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海门区临江镇人民西路666号,邮编:226133;联系电话:0513—82197321,传真号码:0513-82197231。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南通市海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需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2.递交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政府党政办公室,传真号码:0513-82197231,联系电话:0513-82197321;通过网络方式申请的,请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递交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和递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513—8219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