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新区2017年度机关干部考核测评办法(试行)
来源: 临江新区 发布时间:2017-11-0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临江新区2017年度机关干部考核测评办法(试行)

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考核与管理,强化机关干部工作的目标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充分调动机关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机关,营造良好氛围,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考核测评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职责明确、量化考核、谁考核谁负责;绩效挂钩、奖优罚劣的原则;

2.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着眼于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干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的原则;

3.坚持党工委统一领导,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规范运行的原则。

4.月度打分,年终排名。

二、考核对象

新区全体机关干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有五个方面,包括岗位工作(50分)、出勤考核(10分)、争先创优(10分)、民主测评(30分)、作风效能考核。

(一)岗位工作(基本分50分)

考核部门:各条线分管领导

考核要求:每月5日前打分汇总

考核内容:

1.重点工作考核(30分)。各条线按照《每月重点工作》由各分管领导对照计划按照序时进度进行考核,考核到部门每个人,未能完成的,每项扣2分。重点工作发生变更的,经新区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

2.常规工作考核(20分)。各条线各部门对照岗位职责、按照月度工作计划应当完成的各项工作、上级业务部门和党工委、管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

3.加分项。对在由上级部门和党工委、管委会布置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或突击工作中,提前完成工作或工作成绩优秀得到上级表彰或上级领导表扬的;在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中表现优秀的,经报新区主要领导同意,给予相关责任人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出勤考核(10分)

考核部门:办公室

考核要求:每月5日前打分汇总

正常考勤:机关干部到岗到位、会议学习及其他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按有关规定实施考勤制度。上下班迟到、早退扣0.1分/次;会议、学习等活动无故缺席扣0.3分/次。缺勤: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按旷工处理,扣2分/天,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满30天的,予以辞退。出席市级以上会议,确需推迟到岗或提前离开的应有相关证明材料报新区效能办;如下企进村服务办事可推迟到岗或提前离开,效能办将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三倍扣分,并由党工委副书记和纪工委书记找谈。

病事假:病事假须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手续,对没有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置,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员3分/次。

因应急工作及突发情况,经主要领导安排加班的,给予0.5分/天的加分鼓励。

本项考核加分、扣分不设限。

(三)争先创优考核(10分)

考核部门:各条线分管领导

考核要求:每年年中、年末打分汇总

对在全市“四个全面”考核中取得前4名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各加5分、3分、2分、1分(对分组考核的,取前2名分别加5分、3分);对在全市年度工作考核中排名后3名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本项考核得分分别为5分、3分、1分(对分组考核的,排名后2名的本项工作得分分别为5分、3分)。其他的得基本分10分。

(四)民主测评(基本分30分)

考核部门:党群部

考核要求:每季度测评一次,年终取平均值。

根据每季度民主测评打分结果,排名在前5位的得33分,前6-10位的得31分,排名倒数3位的得27分,其余人员得30分。年终取平均值。

(五)作风效能考核

考核部门:效能办

考核要求:每月5日前汇总。

由新区效能办按照《临江新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办法》按月进行考核,并在每月《效能简报》上公示。年终对加分和扣分情况进行汇总。

四、考核办法

考核总分100分,上不封顶,加分和扣分可以相抵。考核汇总工作由新区党工委副书记负责。

五、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个人得分情况,年终实施奖惩。

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作为机关干部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和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对连续2年考核末3位的,经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给予调整岗位、降职、降级等处理。

六、管理权限在上级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参与党工委、管委会工作的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通报主管部门考核结果。

七、以上事项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扣分。

附:临江新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办法

中共海门市临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临江新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落实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措施,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海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目标

通过对新区全体机关干部、村干部、区属单位干部的工作纪律、履职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关作风建设有关制度的行为,切实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作风不实,纪律不严、精神不振、为政不勤的“庸、懒、散、慢、拖、瞒”等现象,推动机关作风明显改进和工作效能显著提高,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督查内容

围绕新区中心工作、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等开展督查,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

2、是否存在作风涣散、纪律松弛的情况;

3、是否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

5、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6、是否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

7、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等情况;

8、是否存在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的情况。

三、领导小组

组 长:黄 晨 管委会主任、镇长

副组长:陈小锋\n党工委副书记

成 员:李虎琴 政协联络委员会主任

顾华平 镇人大主席

曹莉莉 纪工委书记

沈 飞 管委会副主任

黄健辉 管委会副主任

姜 勇 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小锋兼任,副主任由曹莉莉兼任;成员:施赛赛、茅丽燕。根据需要抽调人员,开展全方位督查。

四、督查时间与方式

时间:每月1次开展专项督查。

方法: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实行监督检查问责制,“谁主抓、谁检查、谁负责”。

五、问责情形

督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所列款项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新区党委、新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造成政令不畅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本部门、本单位、本村(居)或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3)对上级的各项禁令置若罔闻,对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发生明显问题的。

2、履职不力、平庸无为:

(4)工作应该担当的不愿担当,影响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正常推进的;

(5)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

(6)在年度考核或其它专项考核中,单位或个人民主测评得分最低的;

3、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7)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因决策失误或措施不当,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10)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不良后果的;

(11)违反规定程序,未经请示汇报,擅自表态和无正当理由扣押申请报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存在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等行为,侵害群众利益的;

(13)以保证金、集资款、赞助费、手续费等形式,违规收取费用的;

(14)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款项、索要赞助、推销商品,或者要求接受违规有偿服务的。

5、工作失职、办事拖拉:

(1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在办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敷衍了事、质量低下,出现不应当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的;

(17)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时限或标准的;

(18)违反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影响项目或工程引入、推进进程的;

(19)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工作上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20)在处理信访问题或开展维稳工作中,因处置不当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21)报送或发布虚假政绩,欺骗新区党委政府、上级机关或公众的;

(22)在处置公众投诉、举报、控告、申诉事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致使矛盾激化的;

(23)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它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的;

(24)不按规定执行惠民政策,截留、扣押救济、补助等专项款物,或改变上述款物用途的。

7、纪律松弛、作风散漫:

(25)违反日常工作纪律,上下班迟到早退,或者玩忽职守、无故旷工的;

(26)工作时间内从事玩游戏、炒股等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的;

(27)借用公款公物不及时归还,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存放公款公物的;

(28)工作日午间违规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9)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的;

(30)搬弄是非、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内部团结或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31)违反“八小时以外”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或参与各类不正当或与其本人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的。

8、铺张浪费、贪图享受:

(32)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办公场所,或者购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

(3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造成恶劣影响的;

(34)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用公款支付的超标准、超规格消费、娱乐活动的。

9、暗箱操作、规避监督:

(35)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影响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36)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违规暗箱操作,拒绝接受监督的;

(37)存在其他不接受党内、法制、公众和舆论等方面监督行为的。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38)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未采取有效防范、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9)在应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玩忽懈怠,致使事态恶化、情节加重的;

(40)公文处理中,存在不及时办理来文来电、违规或擅自办文、出现内容重大差错、丢失文件资料、泄露重要秘密、违规使用印章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41)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11、其它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1)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同时具备二种或二种以上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5)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三)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对问题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四)单位受到问责,应当同时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五)个人受到问责,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方式

1、对单位实行问责的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5)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2、对个人实行问责的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

(9)免职

(10)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3、本年度部门、单位问责累计2次以上的(含2次),取消该部门、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本年度个人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的(含2次)、书面检查和诫勉谈话3次以上的(含3次),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对上级部门下派人员(包括大学生村官)凡被通报批评的,书面报上级部门。

七、督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分管部门的作风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抓实开展,确保实效。

2、严格监督指导。新区纪工委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实施再检查、再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做到“四个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专项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3、严肃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根据问责情形追究责任。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效能办以《效能督查通报》形式执行。

八、督查工作纪律

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督查工作纪律,不准接受被督查单位的请吃和礼品礼金,不准泄漏督查目标等涉密事项,不准对发现问题擅自处理或瞒报、漏报,不准互相打招呼说情。